依法严查水污染排放 加强环境违法监管力度
荥经县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正在执法
提要: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作用。
水污染主要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造成,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三大部分。其中,工业废水是水域的重要污染源,具有量大、面积广、成分复杂、毒性大、不易净化、难处理等特点。
水体污染影响工业生产、增大设备腐蚀、影响产品质量,甚至使生产不能进行下去。水体污染又影响人民生活、破坏生态环境,直接危害人体健康。防治水污染,事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5年,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根据已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一些环境违法案件虽不构成犯罪,但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市生态环境局就“荥经县某企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移送公安案件”,作为全市实施新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的典型案例报送。本案中,如何界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为《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适用情形,进而作为移送公安机关的依据,是本次行政执法工作的要点。
夜间突击执法
查获一起违法排污案
“我们在开展环境巡查时,发现企业辖区里一堰沟臭气熏天,怀疑是某企业在偷排生产废水。”2019年6月25日晚,荥经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荥经县某企业进行夜间突击检查时,对企业是否按规定排污产生了怀疑。
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厂工人罗某某趁深夜时分,擅自通过水泵并使用私设的软管,将循环池内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到围墙外的沟渠,从而污染了环境。荥经县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现场调查、现场勘验等取证工作。
7月8日,荥经县环境监察大队完成对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荥经县生态环境局法制委员会和案审委员会讨论审查。
荥经县某企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荥经县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7月15日,荥经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15万元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荥经县公安局对该案责任人罗某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
该案中,工人罗某某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夜间偷排被发现可能性不大,环保部门不可能做到对企业24小时严防死守;当事人环保意识淡薄,不清楚其私设暗管违法排污行为会被行政拘留。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荥经县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今年以来,该局不断加强对县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夜查暗访,并将继续强化夜查暗访执法,严厉打击偷排污染物、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创新监管模式
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夜间偷偷排污,想躲过环保执法人员查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违法必查、坚决逗硬、铁腕执法,坚决打击各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经该案件启示,雅安市生态环境系统将不断创新环境监管模式,一方面在日常“双随机”环境执法基础上,强化夜查暗访和节假日突击检查,严查违法排污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购置无人机、污染源远程监控系统等新型高科技执法设备,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此外,还要建立企业环保微信平台,利用微信平台不定期向企业负责人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典型案例,让企业业主懂法并自觉守法。
荥经某企业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件的及时处理,充分体现了雅安市生态环境系统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而针对环境污染问题,雅安市始终保持着强大的法治威慑。
今年上半年,市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开展了雅安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工作、长江经济带化工行业专项整治、蓝天保卫战、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多个专项整治工作,全市通过“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开展环境执法598家次,共出动执法人员1240余人次。
截至2019年7月30日,全市共立案查处120起环境违法案件,下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111件,处罚金额671.3795万元。其中,查封扣押案件2起,限产停产案件4起,移送公安机关拘留案件7起。
同时,雅安市在严控风险方面保障有力,逐步增强生态环境监测水平,不断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今年,雅安市生态环境部门印发了《2019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紧紧围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完成了新建市控空气自动站(康养中心子站)建设任务,有序做好各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对全市55家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县(区)检查基础上抽取6家进行核查;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管控,制定环境监测质量责任追溯办法等管理制度,调度各县(区)建立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活动“网上监管”,完成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雅安日报记者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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