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涉农”滥伐林木案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雅安日报 2020-05-06 08:10 大字

雅安日报讯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就组织工人对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天然林、人工林等进行采伐,殊不知这已经违法。

近日,天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等4人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天全县法院采纳天全县检察院确定刑量建议,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原来,当地村民刘某某、徐某某等4人于2004年3月29日共同承包位于本村的林地,开始在承包林地内进行植树造林等经营性活动。

其间,4名被告人以之前栽种的泡桐树遭受病虫害为由,自2014年开始在承包范围内的林地进行更新造林种植新树种“黄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进行清林,对承包范围内的天然林、人工林进行砍伐、放水等采伐行为。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林木蓄积共计407.609立方米。

该案于2019年11月26日由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向天全县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天全县检察院审查认为,4名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在承包林地内非法采伐天然林木、人工种植林木蓄积共计407.609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4名被告人在自己承包的林地里擅自采伐自有或者天然林木,采伐的主要目的是更新林地品种,重新种植的树木已成林,与其他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相比,恶性较小,且4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表示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天全县检察院建议对4名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天全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大气、保持水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天全县检察院在办理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坚持惩罚犯罪与环境修复并重原则,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自己承包范围内的林木为什么不可以随意砍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砍伐自留山上零星树木,无须办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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