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或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广安日报 2020-02-08 03:53 大字

2月4日,一则关于“雅安一老人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隐瞒信息接触上百群众”的消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对此,天全县公安局通报,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不少网友提出疑问:故意或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将受到什么处罚?战“疫”期间,公众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日前,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疑似病人就地治疗

不应返岗工作

问:疑似病人(疫情期间武汉返乡人员)是否可以拒绝其回乡?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医学处置措施。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能否返岗上班?

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感染性,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不应返岗上班。

问:在防治疫情期间,拒绝执行国家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何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防治疫情的如何处理?

答: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娱乐场所仍然开展聚集活动,引起肺炎疫情的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故意或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

将被定罪

问: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问:公民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不隔离治疗,故意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密切接触传播病原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据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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