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为方便运营 “黑校车”搭载幼儿严重超员

雅安日报 2019-11-28 08:45 大字

每个孩子都连接着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校车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幼儿园为了方便运营,校车超员接送学生的行为,在生活中仍有发生。

近日,天全县法院公布了一起幼儿园“黑校车”严重超载的案件。该案中,幼儿园负责人高某及三名驾驶员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个月、二个月二十日、三个月十日不等。

案件回放

幼儿园校车

严重超员搭载学生

原来,高某是天全县一家幼儿园负责人,其安排艾某、何某、刘某三人各自驾驶核载7人的小型面包车,从2018年9月3日起,接送幼儿园的学生。高某安排刘某接送的学生共计26人,安排给艾某的学生共计29人,安排给何某的学生共计23人,并安排每车每趟随车老师1名。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5日早晨,何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共计搭载学生22人,加上随车老师和何某本人,实际乘载24人。10月26日早晨,刘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搭载学生23人,在行驶途中被民警挡获,加上随车老师和刘某本人,实际乘载25人。同日早晨,艾某驾驶小型面包车共计搭载学生27人,加上随车老师和艾某本人,实际乘载29人。

案发后,高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案件审理

幼儿园负责人

及三名驾驶员被判刑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安排的刘某、艾某、何某3位机动车驾驶员,在额定载客数量仅为7人的小型面包车内实际搭载20余名师生,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数量,构成危险驾驶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天全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高某、刘某、何某、艾某犯危险驾驶罪,对上述四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三个月、二个月二十日、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四万零九百元。

法官说法:

遵守法律

强化交通安全意识

在农村地区,“黑校车”一般多为微型面包车,平时一般穿梭在交通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的乡村道路上,并且多有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行驶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此外,“黑校车”还有诸多危害,“黑校车”未经许可擅自运营,没有依法受到监管部门监管,其驾驶员为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对车辆车况和安全设施等方面均不太重视,抱着能省则省的态度。

“黑校车”驾驶员并未经过交通部门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驾驶技术无法保障,甚至经常存在超速、逆行、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影响车内乘客人身安全。

法官表示,“黑校车”为攫取更多利益,多伴有超过额定载客数量搭载人员的情况。

而在车辆严重超员情况下,会增加车辆行驶的不稳定性,容易引发爆胎、刹车失灵等意外。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为方便幼儿园运营,罔顾法纪,以没有运营执照的“校车”接送只有四五岁的孩童,并严重超员搭载,将无辜孩童及随车老师的生命置于随时可能发生重大危险的境地。“黑校车”司机无法缴纳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乘车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应有保障。

对此,需要强化师生交通安全意识。法官表示,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乘坐“黑校车”;告知学生家长乘坐“黑校车”的危害,请家长配合做好安全教育;借助交通安全员和文明劝导员,发现“黑校车”及时向交警部门报告。

向笛雅安日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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