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用人单位需要提前通知吗?

雅安日报 2019-10-30 09:10 大字

劳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在到期前,用人单位需要提前通知当事人吗?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吗?

近日,天全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该案中,一学校与原告王某以学期为用工期限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学校未再续聘王某。王某以请求支付因等待续签通知书期间一个月的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天全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合同到期后未续签

原告以未提前告知为由提起诉讼

2013年2月,天全县某学校将学校食堂承包给黄某经营。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仍由黄某继续经营食堂。

2016年11月29日,学校与黄某的妻子王某(本案原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原告为被告方炊事员,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600元,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聘用期满后,2017年2月,学校再次聘用原告王某为炊事员,以学期为用工期限签订聘用合同至2019年1月31日。双方还约定,寒暑假期间,原告自谋生路,被告不向原告支付工资。期间从2017年9月1日起原告工资上调至3000元/月。

随后学校与王某夫妻产生矛盾,今年1月31日合同期满后被告未再续聘王某。

原告王某遂向天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因等待续聘通知书期间一个月的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后天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王某的所有仲裁申请。原告王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是在今年7月2日向天全县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法律无相关规定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天全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天全县某学校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学校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被告未通知就将其辞退,造成其耽误一个月时间没有收入,故应当给付其一个月的工资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因此,合同期满后,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原告的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其2年的应休未休假工资4500元,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年休假,但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该项请求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应通过相关行政部门解决。

法官说法

符合三种情形

需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承办法官表示,原告的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之一,且该条规定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仍在履行过程中,而本案的情形是原、被告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已经终止。

从法律理论上来说,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双方对于劳动合同何时到期都应是明确知晓的。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续签劳动合同的,需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续签劳动合同,反过来说单位不续签的,则无需通知。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但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予支持。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单位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承办法官介绍,天全县中小学食堂自按教育系统的规定成立以来,先采取承包方式,后在实践中又收回学校管理,采取聘用劳务人员的方式,这就容易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天全县共有20多所中小学,如何处理该类纠纷,关系到劳务人员与学校之间诸多问题。

承办法官表示,新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增长速度快、涉及面广、影响程度深、社会关注度高。因此,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应准确把握法律与国家相关政策,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用人单位的生存与发展结合起来,同等保护,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杨行强

雅安日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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