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 罚款三千元
雅安市3月份开始实施春季禁渔制度以来,不少市民都知道在天然水域进行非法捕捞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也有市民选择以身试法,且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侦查
案情回顾:
下河捕捞被罚三千元
3月19日9时40分,天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在该县紫石乡开展春季禁渔巡查时发现小仁烟村(小地名:倒插木)处发现有两人在河道内使用地笼网捕捞作业,当事人逃离现场拒不配合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立即与脚基坪派出所联系,根据影像资料锁定了当事人郑某、刘某,并通知到现场接受调查,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教育,当事人郑某、刘某对此次捕捞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了渔网一张,清检渔获物一尾(鳅科类鱼类,长7-10厘米),取证后放归河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郑某、刘某作出如下处罚:没收渔获物1尾;郑某罚款一千八百元,刘某罚款一千二百元,共计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说法:
严禁使用禁用渔具
实施捕捞作业
如果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会受到怎样的重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备注:因《渔业法》修订,原第二十八条内容为现第三十八条内容)。
特别提醒:
拒不配合调查取证
将受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也明确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处罚。
本案中的郑某、刘某就因逃离现场拒不配合调查取证,致使情节较重,也被处于顶格处罚。
“根据相关的法律,市民接受调查取证的态度也决定所受处罚的轻重。”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管理站副站长瞿炼石介绍,逃离现场,非法捕捞行为被发现后不配合调查,抗拒执法,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的,或捕捞数量较大均属于情节严重,处罚也相对较重。
与此同时,不管是否处于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都将会受到处罚。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也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相应的处罚。”瞿炼石提醒广大市民,切勿以身试法,为雅安市良好的生态环境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雅安日报记者郑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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