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买车 离婚后债务如何分担?

雅安日报 2019-04-30 10:38 大字

夫妻本是一体,但因一些原因而分开。那么离婚后,婚姻期间的债务怎么分配?如果在离婚协议里没有明确的,又由谁承担?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由天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中,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柯某借款27万元,因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被原告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某及其妻子连带偿还27万元及相关利息。

案件回放:

婚姻存续期间

丈夫借款买车

被告李某、鲜某原本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4月1日登记结婚。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双方于2017年7月17日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

两人离婚后原本没有更多的纠纷。但由于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在2016年5月向原告柯某借款27万元用于购买货车。借款时,被告李某与原告柯某签订了借条,并约定利息随银行利息增减,由借款人李某承担,约定2018年3月1日前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由于经营不善,拿不出钱还款,被告李某只按约定归还了2016年9月20日前的借款利息。但本金27万元在还款期满后,却一直未还。为此,2018年3月9日,柯某将李某、鲜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27万元并按银行贷款月利率6.72917‰的标准从2016年9月21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

案件审理:

夫妻连带偿还

本金及产生的利息

天全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李某、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柯某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被告所欠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6.72917‰的标准从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即2016年5月被告借款时对应的贷款执行月利率6.72917‰。被告李某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原告同时还主张被告李某按约定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在本案中,该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被告李某在与被告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告鲜某亦称李某借款是为购买车辆。按照常理,车辆的用途一般为两种,或为家庭生活所需的家庭用车,或经营所需的经营车辆。两种用途与家庭生活或家庭经营息息相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在被告鲜某未举证证明案涉债务为被告李某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认定该案借款系二被告所负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

三个条件确定

夫妻共同债务

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本案中,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借条的事实表明是合法的借贷,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如何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法官表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合法债务。据此,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即为结婚后离婚前所负的债务;并且是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外,该债务应为合法、正当的债务。具备上述三个要件,一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官提醒,对于出借人来说,首先应由借款人的配偶和借款人共同在借条上签字;如果没有共同签字的,应通过由借款人事后追认的方式来补正;如果没有共同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的,出借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其共同的意思表示。以上事项都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应证据。

石丽敏 雅安日报记者李晓明

新闻推荐

擦亮高山茶“金字招牌”展现当代女性巾帼风采

采茶比赛现场现场制茶雅安日报讯“大家加油采摘,争取拿个名次。”4月25日,在天全县鱼泉乡青元村茶园,来自鱼泉乡的四支...

天全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天全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