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安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多人引发森林火灾 被采取刑事措施

成都商报 2022-03-31 02:05 大字

四川省从2022年起,将每年的3月30日确定为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期间深入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每年3月-4月,气温升高,清明祭祀、野外踏青、农事用火等野外用火行为增多。3月30日,四川公安通报了多起近期查处的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震慑作用,防范遏制住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重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

广安市前锋区刘某、苏某、文某重大责任事故案:2022年3月15日,广安市前锋区国有林场在组织焚烧松材线虫疫木作业中,林场职工刘某、苏某、文某违反疫木焚烧安全管理和禁止野外用火相关规定,聘请村民自行焚烧,后因现场起风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刘某、苏某、文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律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典型案例

雅安市石棉县安顺场镇向某等四人失火案:2022年3月18日,某公司负责人向某组织黄某、黄福某、张某在雅安市石棉县安顺场镇拆除广告牌时,因操作不当,电焊机切割过程中掉落的焊渣引燃地面杂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目前,向某等四人因涉嫌构成失火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凉山州冕宁县大桥镇店子村村民阿某等三人失火案:2022年3月11日晚,凉山州冕宁县大桥镇店子村村民阿某与同村村民毛某哈、毛某姑携带猎狗到村子附近的黄保山打猎,其间,三人多次在林间吸烟并将未熄灭烟头乱扔,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目前,阿某、毛某哈、毛某姑因涉嫌构成失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律小贴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川公安提醒:

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此期间,严禁在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活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对于一切在森林防火期、防火区内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情节严重并造成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戴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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