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销售炮山甲 医院及其负责人被处罚

雅安日报 2021-12-22 09:03 大字

炮山甲为传统中药,有一定的药用价值,但炮山甲系穿山甲鳞片炮制而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购和销售炮山甲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然而某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和销售炮山甲。

日前,记者从石棉县法院获悉,12月14日,石棉县法院审结一起单位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最终,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依法判处某医院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9441元;判处该院法定代表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石棉县法院庭审现场

2019年4月12日,某医院在未办理经营利用国家重点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经法定代表人蔡某同意后,由该院采购部从某药业公司购买炮山甲2千克,后以医生开具处方的方式将炮山甲销售,案发时已销售完毕,共获取29441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医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穿山甲鳞片,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蔡某身为单位负责人,允许单位收购、销售穿山甲鳞片,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某医院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9441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表示,炮山甲为传统中药,有一定的药用价值,但炮山甲系穿山甲鳞片炮制而成。穿山甲数量稀少,2020年6月3日前穿山甲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20年6月3日提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禁止私人捕杀和食用。法律规定收购和销售炮山甲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然而某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和销售炮山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刘晓晶 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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