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销售炮山甲 医院及其负责人被处罚

四川法制报 2021-12-21 00:51 大字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在没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某医院从某药业公司购买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并销售获利近3万元……近日,石棉县法院审结这起单位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某医院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依法处罚。

2019年4月,某医院在未办理经营利用国家重点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经该医院法定代表人蔡某同意后,由该医院采购部从某药业公司购买了炮山甲2000克,然后以该医院医生开具处方的方式将这些炮山甲进行销售,案发时已销售完毕,共获取29441元。

石棉县法院审理认为,该医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穿山甲鳞片,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蔡某身为该医院负责人,允许该医院收购、销售穿山甲鳞片,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该医院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9441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炮山甲为传统中药,有一定的药用价值,但炮山甲系穿山甲鳞片炮制而成。穿山甲数量稀少,2020年6月3日前穿山甲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020年6月3日提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禁止私人捕杀和食用。法律规定收购和销售炮山甲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然而某些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和销售炮山甲,违反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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