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法院调解一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前,记者从石棉县法院获悉,近日,石棉县法院调解了一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法律权威,规范农村宅基地流转及房屋买卖。
该案中,原告陈某系冕宁县人,2019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刘某某签订了《房屋及田地转让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周某某、刘某某位于石棉县某镇某村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土坯房)及田地永久性转让给原告陈某,合同约定总价18万元。
2019年3月陈某支付了房款并在案涉房屋中生活。2020年9月,陈某欲将案涉房屋重建,但政府人员告知该房屋所在地为地质灾害滑坡范围,重建需谨慎。
2020年10月,陈某以案涉房屋不能重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及田地转让合同书》无效,并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
被告周某某与刘某某辩称,案涉房屋已实际交付一年多,原告购买房屋时对房屋现场查看多次,并且目前房屋所在地地质灾害隐患点已被撤除,并非不能重建,不同意退还购房款。
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陈某至今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能依法获得案涉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双方签订的《房屋及田地转让合同书》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为消除二被告的顾虑,承办法官先后6次带领被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镇政府、宅基地房屋测绘公司、土地确权测绘公司等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办理更换登记材料、变更备案登记等事宜。原、被告双方看到承办法官为自己的纠纷如此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了调解内容。
法官表示,此案的处理,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并未一判了之,而是多次向当事人释法说理,协助当事人办理土地确权、宅基地房屋登记等事宜,用实际行动解决当事人顾虑,用心化解当事人心结,最终促成调解意见达成并当场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杨超
本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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