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非法猎捕出售小熊猫 被判刑并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
小熊猫,因其长相喜感憨厚,受到人们的喜爱。但这也招来了不法分子的觊觎。然而,触碰法律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邱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4万元,用于生态损害修复。判决现已生效。
2005年,被告人邱某与李某(已判刑)在做野生动物生意时相识。2017年6月下旬的一天,李某电话联系邱某,想购买一只小熊猫进行转卖,双方约定价格为3000元。6月29日,邱某在石棉县王岗坪彝族藏族乡光华村和幸福村交界处(小地名:热水塘)附近的一株乔木树上发现一只小熊猫,便用随身携带的绳子将小熊猫捕获。邱某随即联系李某,双方约定在王岗坪乡省道211线往幸福村一组路口附近进行交易。
第二日早上,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完成交易。之后,李某将小熊猫在绵阳市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何某(二人均已判刑)。黄某、何某等人驾车将小熊猫运输至苏州市高新区沪宁高速出入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该动物死亡。经鉴定,该只小熊猫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邱某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司法鉴定,邱某非法猎捕、出售的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小熊猫。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之规定,小熊猫基准价值为8000元,5倍核算后,其整体价值为4万元/只。请求判令被告邱某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邱某的猎捕行为损害了当地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无法修复的后果,应进行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邓颖 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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