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一单位财务股长挪用公款3600余万元 获刑十五年

雅安日报 2020-05-27 08:49 大字

雅安日报讯5月25日,石棉县法院对石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棉县公路养护段财务股原股长兼出纳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决将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李某某案涉财产用于退赔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石棉县公路养护段财务股原股长兼出纳。2013年起,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合伙投资小水电站,为筹集投资电站资金李某某通过民间高息借贷了大量款项。2014年12月,因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李某某开始从石棉县公路养护段公账上挪用公款用于偿还民间高息借款、营利性活动等支出。截至2019年1月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支付“人工费”“工程款”“退保证金”等名义,采用转账、取现的方式先后361次挪用石棉县公路养护段公款3600余万元,用于归还在从事营利性活动中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入股水电企业、个人消费等支出。另查,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前退还了部分被挪用的公款,大部分公款因客观原因未能退还。

石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600余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归还营利性活动所欠借款本息、个人消费等支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作为一名基层财务人员,李某某持续挪用公款时间之久、挪用金额之巨,实属罕见。

石棉县法院

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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