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全心全意守护民生
3月25日,随着石棉县“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标志着这场为期107天的专项整治行动即将结束。发布会上,石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通报了全县“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取得的成效,同时公布了4大典型案例。
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县市场监管局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紧紧围绕“重拳出击治乱象凝心聚力护民生”主题,全力推进“4+2+1”子行动有序推进。“每年的‘春雷行动’都有一个鲜明主题和重点。今年的行动我们充分发挥职能,保产权、维秩序、守安全、监质量、调纠纷、助复产、治违法,聚焦民生领域热点乱象,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疫情期间市场秩序稳定。”县市场监管局局长辜慧春介绍。
今年,石棉县将力争拿下连续第三个全省“春雷行动”先进集体。行动虽“收官”但“雷声”不能断,县市场监管局还要坚决把牢食品、药化械、特种设备“三条安全底线”,结合“扫黑除恶”行业治乱、基层社会治理等继续加强案源线索摸排,严打重处各类市场违法犯罪,有效震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雅安日报将通过数据和典型案例,展示石棉县“春雷行动2020”取得的成果。
石棉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检查食品安全
违法乱象得到遏制
石棉县“春雷行动2020”共出动672人次,检查农贸市场125个次,各类经营户1047家次,查处违法案件171件,结案112件,处罚55.77万元。
“高价猪肉”案罚款当事人3万元并实名曝光,当事人通过该县融媒体中心公开道歉,群众通过石棉县委书记信箱感谢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强有力的措施稳价保供惠民生。
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以短信、横幅等形式向市民发送宣传信息8.83万份,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发布疫情防控信息简报225条。发放《价格自律告诫函》185份,《防护指南》宣传单1500份,张贴宣传海报240份,在全市创新开展有奖举报,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开展系列活动,公布典型案例3件,4件次案例入选雅安市8大消费维权、“春雷行动”典型案例。集中销毁货值100万余元假冒伪劣商品,组织开展线上有奖知识问答,吸引1.04万人参与。调解消费纠纷5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3万元。
有效助力复工复产
面对疫情防控特殊情况,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指导各类市场主体落实防控措施,加强返岗人员情况摸排、健康监测等措施。截至目前,全县复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378家复工率91%,药店68家复工率100%,农贸市场上摊户520户上摊率91%。
石棉县“春雷行动2020”中取得了诸多成果,其中还有不少典型案例值得一提。
案例一
2020年1月28日,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该县菜市场猪肉棚67号摊位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猪肉,哄抬价格。经查实,当事人樊某某在销售猪肉时喊价80元/公斤,该价格高于市场价的43%—60%。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的查办,对哄抬物价类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二
2019年12月26日,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该县解放路一段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且经营场所内有标示“欧莱雅”的化妆品30盒,其包装所示生产企业与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不符,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2020年1月6日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向县市场监管局出具《鉴定证明》,证明该30盒化妆品为假冒产品。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并没收侵权产品30盒的行政处罚。本案涉假产品不仅侵犯了国际知名品牌知识产权,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严厉打击该类违法行为,对维护保障消费者及品牌权益、规范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有着重大意义。
案例三
2020年2月24日,县市场监管局对石棉县小阳美食之家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罗某厨房操作台上有一瓶辣鲜露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阆中手工醋、松肉粉末查见生产日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予以扣押并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起,未履行进货台账记录制度,查见的辣鲜露调味料、阆中手工醋、松肉粉购买时未进行查验登记,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石棉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并没收辣鲜露调味料、阆中手工醋、松肉粉的行政处罚。该案的查办,对规范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四
2020年1月10日,县市场监管局对石棉县拜欧大药房光宇加盟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见当事人存在药品购进验收记录、销售记录不全的违法行为,被该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2月25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查见该店执业药师不在岗,在该店销售药品的从业人员无员工证明。该店药柜中摆放的药品羧甲司坦片无法提供该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及处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的查办,对规范药品行业经营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雅安日报记者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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