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死亡 遗产继承人是否要担责
作为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完欠款的情况下死亡,其生前的债务就不偿还了吗?如果其继承人继承了其遗产,是否也要偿还其生前的债务?
近日,石棉县法院就对一起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因病去世,申请人申请将其继承人陈某甲作为继承人的案子。最终,石棉县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变更其继承人陈某甲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申请人履行剩余债务。
案件回放:
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继承了遗产
多年前肖某与陈某因为借贷纠纷而“闹”到石棉县法院。该法院在2011年7月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陈某偿还原告肖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5525元。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于2012年1月4日执行到13000元,尚有余款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于2015年10月24日因病死亡。
陈某遗留有石棉县新棉镇住房一套。被执行人陈某的继承人在2016年10月,在石棉县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陈某甲一人继承这一处的房产。2017年1月,陈某甲将该处房屋的房产证变更到自己名下,并将该房产以9万元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了购房款。
2019年7月2日,申请人肖某向石棉县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承人陈某甲为被执行人,承担陈某尚未履行的义务。
判决结果:
石棉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变更陈某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陈某甲应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肖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剩余债务,即向肖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
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要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在执行过程中因病死亡,其遗产由其长子陈某甲一人继承,申请人肖某申请变更陈某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那何谓遗产的范围呢?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均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若继承人继承了相关遗产,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华林雅安日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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