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

雅安日报 2018-12-28 11:01 大字

岁末年初,不论是天气因素还是节庆因素,都使这一时间段成为了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的阶段。

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在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案例。希望通过这两个案例,对广大交通参与者有所警示,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

案情回放:

两车严重超载被查获

2017年9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徐某、熊某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各自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按每人90元的价格,从成都有偿运送旅客前往西昌。其中徐某驾驶的车辆核载7人,实载24人,超载17人;熊某驾驶的车辆核载6人,实载21人,超载15人。

两人驾车从成都出发后,沿成雅、雅西高速公路行驶。行至雅西高速公路雨城区八步路段时,为防止车辆交通违法被查,两人各自将自己驾驶的车辆号牌拆下,而后继续行驶。

当日晚10时许,徐某、熊某先后驾驶车辆行驶至雅西高速栗子坪停车区时,被正在这里执勤的高速交警挡获。

案件处理:

两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石棉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两人在进行非法营运时,故意拆除车辆号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0%以上,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最终,石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零20日,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说法:

交通安全

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现代社会,人人都会成为交通运输的参与者,交通运输安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法官表示,“不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骑行非机动车,甚至是步行,只有切实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做到文明守法出行,才能有效保障安全。

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均犯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了修改,在该条第一款中增设了第(三)、(四)项危险驾驶的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的危险驾驶情形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法律条款这样的修订,体现了法律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严格管控,以减少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发生,建立规范有序的交通秩序。

在依法惩处违法驾驶人的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为了自身安全一定要选择有营运资质、安全可靠的车辆,不能图方便或赶时间而去乘坐非法客运车辆,否则有可能事倍功半、得不偿失。一方面,非法客运车辆在车辆技术状况、保险保障等方面往往不如合法营运车辆;另一方面,在运行路途中,非法营运车辆一旦被执法人员挡获,乘车人的出行往往难以按期完成。同时,非法客运车辆还时常出现甩客、转客等现象,对旅客的权益造成损害。

吴建军

雅安日报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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