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庭审 袭击法警触犯刑律被判缓刑

雅安日报 2018-10-25 10:03 大字

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骆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放:

被告人在法院内袭击法警

2017年7月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骆某因不满汉源县人民法院对其亲属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认为法院司法不公,在法院院坝内大吼大闹。

期间,王某因不满法警摄像,将其女儿手中的冰淇淋盒子拿过来扔向正在摄像的法院工作人员。随后,法警甘某、卫某、白某和辅警潘某等上前制止王某,并准备将其带至法院大楼。被告人骆某见状后,上前阻挡法警,王某在反抗过程中将法警卫某的左手手臂咬伤。骆某、王某在对法警甘某、卫某,辅警潘某等人进行抓扯的过程中,致甘某、卫某、潘某不同程度受伤。

后经汉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卫某左前臂软组织伤情评定为轻微伤;潘某的左手前臂软组织挫伤损伤未达轻微伤鉴定标准;甘某的伤情未达轻微伤鉴定标准。

案件处理:

两被告触犯刑律被判缓刑

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不满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对机关工作秩序的维护,用暴力手段阻碍工作人员现场摄像工作,并在人民警察依法对其进行控制时抓咬反抗,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骆某在人民警察依法对王某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置时,通过抓扯的方式阻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骆某共同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系共同犯罪,且犯罪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骆某采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骆某平时一贯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认为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

最终,石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被告人王某、骆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法官说法: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这就要求每一个人在参与或者旁听庭审时,应严格遵守庭审纪律以及办案机关工作秩序。”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人民法院的庭审工作具有专业性,如对庭审活动有异议,可以按照规定向相关工作人员咨询,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切不可在庭审活动中过于情绪化,将矛盾扩大,这不仅不利于事态的化解,还可能会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人对法院审理其亲属相关案件的过程不满,但并没有选择向相关人员咨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这类合法途径,而是采取在法院院内吼闹,并在法院工作人员前来制止时,采用暴力方式进行反抗。

这样的情况不仅在法院,在公安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也时有发生。这类情形如果造成法定后果,都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所以,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合法表达诉求。邓颖 雅安日报记者周昆

新闻推荐

十佳敢于破难科长

5.李瑞杰天全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所长以派出所“四化建设”为思路,勇于打破原警种之间的壁垒,创新“1+1+2+N”勤务...

石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石棉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