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不合规口罩将受到处罚
正确规范地佩戴口罩可以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的感染率,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成为市民生活中的必备物资。在日常生活中,有人以次充好,出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口罩。
案例一:2020年1月26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市民投诉,在雨城区羌江南路某药店销售的口罩标识标签存在问题。接投诉后,相关部门迅速派出执法人员4人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当场对该批次27包共计5400个口罩实施暂扣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二:2021年1月29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在雅州大道某药店购买了2种口罩质量很差,且购买时未开具收银小票,怀疑口罩有质量问题。雨城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雨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明,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口罩1000只,购进金额12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口罩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本报记者鲁妮娜
以案说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并做好相应记录,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发现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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