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女友名义出资买房 分手后房屋应归男方
谈恋爱本是件美好的事情,但分手时因财物引起纠纷的也不少。恋爱中的男女为表达爱意,时常互相赠送各种价值不等的礼物,有的甚至以对方名义出资买房。
然而,若双方一旦分手,那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以对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又该如何处置,送出去的礼物能要回吗?近日,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恋爱期间以女朋友名义买房引起纠纷的案件。
在该案中,恋爱期间,陈先生以女朋友张女士的名义买房,分手后双方签订协议并将房屋变更登记为陈先生所有,但张女士一直占据房屋拒不归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归还男方。
案件回放:
房屋已变更登记
女方却占用房屋
陈先生与张女士于2017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陈先生以张女士的名义,通过按揭的方式,在雨城区购买了一处二手精装房。陈先生除支付首付款外,每月还全额将按揭款汇入张女士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
在购得该房屋后,张女士一直在此居住,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7年9月5日分手。分手时,经双方协商,张女士曾出具书面声明,称案涉房屋与其无关。双方又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协议,就房屋变更登记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后,陈先生按约定一次性结清了全部按揭款。案涉房屋于2020年11月25日变更登记至陈先生名下。
此后,张女士仍继续占有使用,且拒不搬出案涉房屋。经多次沟通无果,陈先生于今年4月,将张女士诉至法院。陈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有权要求张女士排除妨害,搬离案涉房屋。
案件结果:
判决女方搬离房屋
男方权利得到保障
该案件立案后,雨城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陈先生系案涉不动产的物权权利人,张女士无权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应当排除妨害,搬离案涉房屋。张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举证、答辩等诉讼权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张女士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案涉房屋,排除其对陈先生就该房屋行使物权权利的妨害。
法官说法:
恋人赠送财物
分手后是否归还要看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张女士未举证证明其对案涉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案涉房屋权利人为陈先生。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当日常生活中,如果有陈先生这样的遭遇,房屋被其他无权占有人侵占时,我们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占有物,排除妨害。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固然最好,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权利人胜诉的裁判文书生效后,无权占有人仍不返还的,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还能否要回来,这将视情况而定。
一般恋爱期间赠予对方的财物,如果是价值不大的衣物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使双方曾经同居生活,也不能按照同居财产进行分割,一般不需要返还;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按习俗给付对方价值较大的饰品、金钱等财物作为彩礼,而最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已分手的,则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吴定洪本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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