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雅安日报 2021-03-01 09:41 大字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市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及省市其他文件规定的人员。。

2.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的不同进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3.申领流程:服务对象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就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4.申报材料:培训学员:《就业创业证》原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可不提供此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本人银行卡或社保卡;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提供“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培训机构:企业和培训机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5.受理机构:市本级及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

2.补贴标准:按照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3.申领流程:服务对象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就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4.申报材料:1.《就业创业证》原件或电子证件;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3.本人银行卡或社保卡;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

5.受理机构:市本级及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3.申领流程: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经人社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4.申报材料:1.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名单;2.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3.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受理机构:市本级及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2.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其中省级基地可提高10%、国家级基地可提高2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申领流程: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经人社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4.申报材料:1.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2.就业见习协议书;3.毕业证(失业青年可不提供);4.身份证;5.单位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

5.受理机构:市本级及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以及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不超过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含)缴费基数以内,按其实际缴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申领流程: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在实现灵活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4.申报材料:个人:1.本人社保卡2.毕业证书原件;3.灵活就业证明材料;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用人单位:1.符合条件人员名单;2.劳动合同原件;3.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4.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受理机构:市本级及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六、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3.申领流程: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以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由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以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由各高校和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负责。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由各高校负责受理,会同所在地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初审和公示;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由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和公示。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大学生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创业实体账户或领办人个人账户)。

4、申报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创业证》(返乡农民工可不提供)、身份证、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大学生创业:1.创业项目。由个人领办应附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补贴申报表;由创业团队领办还应附团队负责人学生证。2.创业实体。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创业实体概述,创业补贴申报表,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所需认定材料,由所在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5.受理机构:市本级及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七、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申请对象: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经理人)在校大学生

2.贴息范围:按规定获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3.申报流程: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其就读高校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贴息。

4.申报材料:创业大学生学生证和身份证,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证明材料等。经高校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创业大学生贷款银行。

5.受理机构:高校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八、创业担保贷款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申请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最高20万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3.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受理机构对申请人创业项目进行初审合格后向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3、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通过后送承贷银行;4、承贷银行审核通过后放款。

4.申报材料:(1)《创业担保贷款登记表》;(2)借款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已婚提供配偶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4)担保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已婚提供配偶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5)担保人收入证明。

5.受理机构: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申请对象:属于《统计上中大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贷款额度及贴息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3.申请流程:1、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受理机构对申请人创业项目进行初审合格后向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3、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通过后送承贷银行;4、承贷银行审核通过后放款。

4.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副本;(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7)经济和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受理机构: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九、失业人员待遇申领

1.申请对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2.待遇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3.申领流程:服务对象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受理机构核对、采集并代为填写、完善申请信息及个人基本信息。

4.申报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2.本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

5.受理机构:市本级及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补贴对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2.申领流程:服务对象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受理机构核对。

3.申报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跨统筹地区转入的需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

4.受理机构:市本级及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一、个人技能提升补贴

1.补贴对象:企业在职参保职工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给予补贴标准:目前职工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等级分为高级、中级、初级的,补贴标准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证书未标注高级、中级、初级或未分等级的;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应执行补贴标准,即:取得职业资格可聘高级、中级、初级(助理、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补贴标准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当地急缺工种初级增加100元、中级增加300元、高级增加500元。未明确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补贴标准按1000元执行。

3.申领流程:服务对象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4.申报材料:1.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2.身份证明原件;3.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4.本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

5.受理机构:市本级及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二、稳岗补贴

1.补贴对象: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2.补贴标准: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企业享受的稳岗补贴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金额应等于或大于应缴失业保险的金额)。不属于裁员的范围:退休、劳动合同到期、自动辞职、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3.申领流程:服务对象持申报材料原件到就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稳岗补贴。

4.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四川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3.营业执照原件;4.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受理机构:市本级及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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