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 触刑
本报讯(李月萍 记者 杨棕贤)19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曹某、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分别追缴被告人曹某、李某某违法所得8400元、5000元,上缴国库。
经查,被告人曹某明知马某某(另案处理)、“青泽”(身份不详,在逃)收购他人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曹某仍将其本人以及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处收购的银行卡共计20余张(含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贩卖牟利。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曹某收购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以及收购的他人银行卡10余张(含银行卡、网银U盾、绑定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交给被告人曹某出售后非法牟利。二人出售的其中一张银行卡查实流入诈骗资金共计39488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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