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捕鸟卖鸟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

雅安日报 2020-12-09 13:37 大字

12月3日上午,雨城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由雨城区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在雨城区碧峰峡镇政府开展巡回审判,对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审理,雨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当庭以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禁止被告人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鸟类养殖活动;追缴被告人程某违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被告人程某的黑色捕鸟网1副、木质弹弓1只,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29只活体鸟,采取放生方式修复生态;被告人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000元;被告人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内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此次巡回审判共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负责人及当地群众近百人参加旁听。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猎捕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在网上定做捕鸟网,后在草坝镇等地设网捕鸟,共捕获鸟类70余只,并将捕获到的画眉鸟拍成视频或照片附上出售信息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中,以每只100元—6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共售卖画眉鸟30只,获利5000余元。

2020年7月8日,公安机关在程某家中查获并扣押活体鸟29只。经鉴定,查获的活体鸟分别为白颊噪鹛18只、红嘴蓝鹊1只、灰胸竹鸡7只、白胸苦恶鸟3只,均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捕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程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雨城区法院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在碧峰峡景区开展“环境资源审判生态修复专项司法行动暨鸟类放生活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邀见证本次活动。

活动中,雨城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局、碧峰峡旅游区管委会、东方碧峰峡旅游有限公司6家单位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协作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构建七大工作机制,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为贯彻落实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两法、两条例和两决定”,充分发挥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职能作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保护野生动物工作合力。

签约仪式结束后,雨城区法院将被告人程某当庭支付的9000元生态修复金交由东方碧峰峡旅游有限公司用于替代性修复。

参与活动的人员在雨城区法院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开展了鸟类放生活动,将查获扣押在案的29只活体鸟采取放生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雨城区法院

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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