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了3尾“河鲜”依法赔偿鱼苗
雨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和江某某一起来到名山河流域放生鱼苗
雅安日报讯“感谢检察官给我这次机会,这个教训我会永远记住,现在我明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了,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也会对我的错误行为承担修复生态的责任。”7月9日上午,雨城区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不起诉公开宣告仪式在被不起诉人所在村举行。当事人当场认错,并自愿购买了鱼苗投放到被破坏的水域。
案件回放:
在河里用电鱼方式捕获三条鱼被抓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明知雨城区草坝镇名山河水域属于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在此水域电鱼,捕获鲶鱼2尾、鲴鱼1尾,后经雨城区农业农村局查验,总价值为17.6元。案发当日,江某某非法捕鱼的行为被侦查机关查获。
案件结果:
跳出就案办案思维坚持以人为本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雨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本着宽严相济、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考虑到江某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数量较少、损害后果较小,且此次犯罪属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同时,对此类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减少对其家庭的消极影响,因此雨城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修复生态检察职能多向延伸
为保护生态资源恢复和发展,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告当天,雨城区检察院邀请了被不起诉人所在村镇干部、派出所民警和群众代表,参与和见证了不起诉公开宣告仪式。
活动现场,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介绍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罪标准,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以案释法,对旁听群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表示服从决定,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
不起诉宣告结束后,江某某表示自愿购买鱼苗投放于被破坏的河流水域,以修复因自己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随后,检察官和江某某一起来到名山河流域,将鱼苗放生。
朱明
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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