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一株楠木 被判有期徒刑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看到别人家的一株楠木,他起了盗窃之心,于是他雇佣工人在夜晚偷盗……
6月3日,雨城区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依法对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最终,该案中的被告人杨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3.45万元。并判处被告人补栽楠木一百一十五株,并保证三年存活率不低于85%,如未履行上述修复方案,则承担修复费用10657.5元,同时,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内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回顾
夜晚偷盗一株楠木
凌晨以3.45万元卖出
2019年12月,雅安人杨某发现雨城区周公山镇(原孔坪乡)境内的一株楠木树,遂起盗窃之心。2020年1月2日下午,杨某找到何某夫妇帮助其聘用民工砍伐楠木树,并雇佣简某某运输楠木,联系付某甲购买楠木并约定当晚交易。
付某甲邀约付某乙、艾某某共同出资购买该楠木。当天晚上7时许,何某驾车拉载10名民工至周公山镇,在楠木主人不知情下,将其林地内一株楠木树砍伐,制成6件原木。1月3日凌晨,由简某某驾车将楠木运至雨城区草坝镇,杨某以3.45万元将楠木卖给付某甲、付某乙、艾某某,三人将购买的楠木藏匿于草坝镇某茶厂内,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后经鉴定,该盗伐树种为楠木,地径70厘米,蓄积3.1722立方米。
案件结果
判刑+罚金+补栽+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是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
最终,被告人杨某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3.45万元。并判处被告人补栽楠木一百一十五株,并保证三年存活率不低于85%,如被告人杨某未履行上述修复方案,则承担修复费用10657.5元。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内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破坏珍稀林木
将受到法律严惩
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所有权、采伐作业、培育种植、分类经营管理活动和主管机关的职权,以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盗伐林木罪。
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破坏珍稀林木,将受到法律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雨城区法院
雅安日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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