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 安全出行

雅安日报 2020-04-23 08:39 大字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有章可循,道路才能畅通,安全才有保障。

横穿马路、闯红灯、逆行……一些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也给家庭和亲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害雅安的城市文明形象。

本期刊登的两起行人和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违反交规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希望以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规,安全出行。

行人不走斑马线

横穿马路被撞要担责

2019年7月,雨城区发生了一起行人横穿马路被机动车撞伤的案件。在该案中,行人不仅受伤,同时还承担了事故的部分责任。

案件放回:

行人横穿马路被撞

事故认定仍需负责

2019年7月29日傍晚,张华(化名)驾驶着小轿车从老城区沿雅州大道,往姚桥新区方向行驶。

当行驶到雅州大道北纬30度公园外时,与过马路的行人黄云(化名)发生碰撞。

由于黄云过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该起事故不仅造成其受伤,还导致小轿车受损。

根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张华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速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而行人黄云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最终,公安机关认定,张华、黄云都要对此次交通事故负责。

此次交通事故还引发了当事双方的损害赔偿纠纷。

经雨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华和黄云双方达成协议:张华垫付一家医院治疗费4494.56元,另一家医院治疗费3.1万元,一家康复中心治疗费9000元,张华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其余费用由黄云支付。

调解员说法:

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

害人害己

或许有人认为,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是较小的违法行为,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但这个血的教训再次向我们敲响警钟。”雨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刘冬莲表示,较小的违法行为也会导致严重后果。懒得绕路,直线距离又最短,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自己能过去,但没想到,事故就发生在一刹那。就像本案中的黄云,最终不仅因此受伤严重,还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在道路上,相对机动车而言,行人是弱者,但是行人违反交通法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员表示,行人横穿马路的行为,既是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同时也违反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更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

相关链接:

行人如何遵守交规?

行人在道路上行走,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识和交通标线的各种规定。

遇红灯止步,见绿灯前行。

乘坐公共汽车应先下后上,勿争先恐后,勿挤逼抢位。

在道路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

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电动车违反交规撞伤行人

驾驶员赔付伤者18万余元

电动自行车因其简单好操作、方便快捷、价格便宜等优点,备受市民喜爱。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和发展,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多发频发,已然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来源。“我们调解的90%以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都与电动自行车有关。”调解员刘冬莲表示。

去年6月,雨城区就发生了一起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通过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时,碰撞到一名老人,导致老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最终,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向伤者赔付了18万余元。

案件回放:

电动车驾驶员撞伤行人

达成协议赔付18.4万元

2019年6月20日,20岁的刘浩(化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由雨城区碧峰峡镇往雨城区南二路方向行驶。据悉,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去年10月15日后,雅安市就不再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上牌。

当行驶到市区碧峰峡路与北外环高架桥交叉路口时,与89岁老人王敏(化名)发生碰撞。发生事故的路段位于高架桥下方,恰好此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

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刘浩违规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人王敏受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经雨城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刘浩支付王敏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二次手术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18.4万元。

调解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依法守交规各自相安好

别看电动自行车速度相对机动车较慢,但是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突出,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近年来,我们调解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事故特别多。”刘冬莲表示,尤其是一些老年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更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引以为戒。

在该交通事故案例中,当事人刘浩要承担全部责任,赔偿18.4万元的费用。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这无疑是一笔较大的金额,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巨大的压力。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四轮车等大多没有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者无力承担经济赔偿,从而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付。

调解员提醒,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四轮车都应该证照齐全;需要驾驶证的,驾驶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件。

上路行驶,难免发生交通事故,购买相应的保险,更是多一份保障。此外,广大交通参与者必须遵守交规,各行其道。尤其是在经过三岔路和十字路口等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时,一定要减速慢行,谨慎驾驶,安全通行。

调解员特别提醒,高龄老人(70岁以上)不要驾驶交通工具,风险系数高。发生交通事故后,老年人更容易受伤,且康复时间长。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遵守交规,安全出行。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路上行驶应该远离路口大货车,转弯前要“一停、二看、三通过”,横过道路先停车观察,遵守交通信号通行,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遵守路口让行规定,拒绝逆向行驶,切勿从大型车辆前方绕行,杜绝酒后驾驶,拒绝违法载人。

雅安日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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