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闯祸” 主人负责

雅安日报 2020-03-26 08:33 大字

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新风尚。

而宠物“闯祸”伤人事件屡有发生,因宠物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

近日,雨城区法院通过线上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宠物狗伤人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

案件回放:

下楼丢垃圾

被宠物狗咬伤引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是邻居。

3月6日,刘某下楼丢垃圾时偶遇正在遛狗的张某,被其宠物狗咬伤。

次日,刘某前往市区一家医院就诊,自费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并将诊疗结果告知张某,要求张某支付医疗费用。

但张某拒绝支付,双方发生纠纷,经当地社区和派出所调解,均未达成调解协议。于是,刘某将张某起诉至雨城区法院。

法院调解:

线上调解化解邻里纠纷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了解情况,耐心倾听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考虑到疫情期间,为减少因人员聚集带来的风险,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等反复与当事人沟通,向他们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及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

通过努力,最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主动赔偿原告损失,原告随即申请撤诉。这场因宠物伤人带来的邻里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宠物闯祸主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本案中,张某作为伤人动物的饲养人,因其管理不善致其伤人,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伤人事件,对损害结果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对动物伤人案件都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被动物伤害时处于弱势,法院判决时常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而致害动物饲养、管理人的两种免责事由则包括: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故意挑逗致害动物被咬伤,动物饲养、管理人可免责;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比如甲人挑逗乙人的宠物犬致丙人被咬伤,则应当由甲人承担赔偿责任。

卢雯婷

雅安日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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