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
问: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药品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十二条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铁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雅安日报记者石雨川
新闻推荐
连日来,四川省雅安、眉山、达州三市政法委书记率队深入监管场所调研督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监管场所发生疫...
雅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雅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