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疫情 培训班已缴的费用该怎么办?

雅安日报 2020-02-20 09:18 大字

为避免新冠肺炎疫情加剧扩散,教育部发布了2020年春季学期延迟开学的通知,随即校外培训机构也暂停线下培训活动。

面对如此情况,无论是校外培训机构还是学生、家长,都心存疑惑:依照法律规定,培训班已缴的费用可以退吗?培训班不能按约定开设的课程该怎么处理?解除合同需要经过怎样的程序呢?

日前,针对此问题,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菲菲和法官助理王德琼,为大家普法。

问:受疫情影响,已报名的培训班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处理?

答:“已报名的培训班”其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受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约束。合同订立后,通常合同各方实施的行为有:依约履行、变更协议后履行、不再履行。在当前疫情下,继续履行培训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实现,故培训机构与家长学生可选择变更协议后履行或不再履行。

问:如果选择变更协议后履行,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答:变更协议后继续履行是指在对合同履行无特殊要求(时限、场地、人身、设施等)的情形下,培训机构与消费者可在协商一致后,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变更履行方式或履行时间,即变换培训方式,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如获取文化知识的课程,教育培训机构可将线下教学转为线上网课,或者协商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开课。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为避免后期产生纠纷,需注意保存好“协商一致”的证据。

问:如果想要不再履行合同,要采用怎样的程序呢?

答:若不愿再履行合同,应当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方式大约有三种:一是培训机构与家长可按《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我们可以称为“协商解除”;二是培训合同中如约定了解除方式,又恰好有此次疫情有关的条款,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合同也可以解除,我们可以称为“依约解除”;三是如果合同无约定,双方又无法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时,就需要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我们可以称之为“依法解除”,也即“单方解除”。由于教育培训机构通常会采取先付费、后上课的预付费模式,如教育培训机构不能履行合同、消费者不同意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或对合同履行有特殊要求而教育培训机构无其他可替代方式履行的,培训机构或家长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退还或要求退还未授课的预付课程费用。当然,尽管此时单方解除培训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解除合同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

问:学生家长选择解除合同,能否主张培训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答: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贴伟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据此可以认为,此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条件。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相关规定,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培训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双方都可以平等地、直接地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该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任意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给当事人造成的履行困难情况,确定应当免除部分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而不是一概全部免责。同时,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问:已签订的培训合同中载明的“一旦报名,概不退费”是否有效?

答:当前培训机构中多为格式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不管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时间,均应建立在培训机构和消费者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如培训机构借故拒不退费、强制变更课程或以格式条款(例如“一旦报名,概不退费”的约定)为由逃避法定义务的,消费者可予拒绝。

雅安日报记者李晓明采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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