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至公共场所 不佩戴口罩会触犯哪些法律法规?

西部法制报 2020-02-11 00:34 大字

王浩公

近日,多地已经发布了公共场所戴口罩的“控制令”,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案情

2月1日,在广州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山庄路口疫情防控检查点,一名未佩戴口罩的男子拒不配合进行体温检测。现场工作人员耐心对其进行劝导,该名男子仍不听劝阻,并恶意谩骂甚至追打现场工作人员。

广州白云警方迅速处置,将男子控制并带回派出所。经审查,该名男子因阻碍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白云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4日,在四川雅安市雨城区创业商城菜市场,一男子未佩戴口罩准备进市场买菜。市场监管局执勤人员上前劝阻,但该男子不听,试图强行闯入。随后,雨城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其带回训诫。

2月1日16时许,贵州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一名陆姓妇女违反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在不佩戴防护口罩的情况下,进入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亨特国际城市广场。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工作人员发现陆某未佩戴口罩后及时对其进行劝告,并向陆某提供口罩,要求其佩戴。陆某拒不佩戴口罩,并强行进入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在广场工作人员对陆某进行劝阻的过程中,陆某大吵大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致使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内人员聚集,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南明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陆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说法

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本次新冠肺炎的高传染性属于社会普遍共识,很多地方政府发布了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的规定。对于未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民警有权执法,依法应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在疫情防范期间,要求在公共场所戴口罩主要是基于个人暴露疾病风险考虑的。

如果身体健康,外出不存在近距离接触、飞沫传播等情况,可以不戴口罩。但如果外出至公共场所或出现发热等症状,均需要戴口罩,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庭、对整个社会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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