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电力设施 依法追究责任

雅安日报 2020-01-15 09:26 大字

2020年元旦节前夜,雨城区一辆挖掘机在施工中,挖坏了运行中的10千伏地下电力电缆,造成周边电缆因短路引发火灾,6000多户附近居民用电中断。

2020年1月6日,雅安电力公安警务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肇事单位雅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进行约谈,共同分析电缆损坏事件原因,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批评教育。该公司在施工中损坏运行电缆的行为,给电力企业和用电客户造成重大损失,电力公安警务室给予49235元赔偿处理意见。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31日晚7时,雅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排污通道挖掘施工作业中,不慎损坏了正运行的10千伏汉和线电力电缆,造成电缆接地和短路,引发周围电缆火灾。据事发地市民反映,电缆燃烧时浓烟扑鼻,路边的配电分支箱发出爆裂声。当地消防部门接到火警后迅速出动,在国网雅安电力(集团)公司雨城供电公司共同配合下将火扑灭。

本次电缆损坏事件造成6000多户居民停电,雨城供电公司按故障处理流程快速处理,当晚9时,经隔离故障点后先恢复10千伏主线路送电,但此时仍有1500多户居民停电。为及时恢复供电,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冒着冷雨修复电缆,一直忙碌到2020年1月1日凌晨三点,才将其抢修完毕恢复送电。

雅安电力公安警务室在处理中认为,本次电缆损坏系雅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冒险作业、野蛮施工造成,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给供电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经批评教育,该公司负责人刘某已深刻认识错误,并表示:“是我单位没有充分认识到施工中的电力安全风险,电缆挖断后引发火灾,当时情况十分危急,幸好消防官兵和供电公司及时扑灭火灾,现在想起真是后怕,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已是万幸,我诚恳接受电力公安的处理意见!”

6日当天,刘某代表肇事单位在处理意见上签字,承诺在后期施工中一定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学习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共同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章对电力设施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如下: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熊德兵汪富林

雅安日报记者杨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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