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调解协议约定土地归次子所有 老父亲还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吗?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排除妨害请求权
近日,雨城区法院审理一起父亲和儿子因“一亩三分地”的纠纷案件。儿子“霸占”父亲的自留地,并种上玉米、茶树,对于父亲的请求置之不理,并辩称基于其三兄弟的赡养调解协议获得对案涉土地的所有权。起诉前,法院进行诉前调解,未能调和父亲与儿子的矛盾。
最终,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刘某刚停止侵占其父亲刘某云享有的1.2亩承包地和1.3亩自留地,并将上述土地退还刘某云。
案件回放:三兄弟签订赡养协议,将父亲的承包地和自留地划归次子所有
家住雨城区中里镇的刘某云与妻子育有三子三女,刘某刚是刘某云次子;1987年,刘某刚与刘某云分家;2006年,刘某云之妻去世。
2015年8月,雨城区人民政府颁发给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发包方某村村民委员会四组;承包方代表刘某云;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刘某云,户主;承包地登记1.2亩……”
2018年4月9日,因刘某云赡养问题,雨城区中里镇某村村组干部组织刘某云长子刘某、次子刘某刚、三子刘某建进行调解。三个儿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刘某、刘某刚、刘某建每年每人给付刘某云赡养费1200元,刘某云的承包地和自留地归刘某刚所有”。
刘某、刘某刚、刘某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但父亲刘某云未签字认可。调解协议签订后,刘某刚在案涉土地上进行栽种。
2019年3月11日,刘某云和刘某刚因案涉土地上茶树发生纠纷。刘某刚认为他对土地具有所有权,将其弟刘某建在案涉土地上栽种的桂花树砍伐约20棵。
2019年3月26日,双方在雨城区公安分局上里派出所达成治安调解协议。
2019年4月9日,中里镇某村村委会、某小组出具证明:刘某云自留地3块,该3块土地管理权和使用权都属于刘某云所有。
而后,刘某云不同意刘某刚在案涉土地上进行栽种,要求刘某刚停止侵占案涉土地,并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次子刘某刚停止对父亲土地的侵占,并归还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方为刘某云。自留地虽无产权证,但中里镇某村村委会、某村民小组出具证明,证实自留地归刘某云享有。刘某云享有对承包地和自留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刘某刚主张,其基于调解协议获得对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不应退还案涉土地。
但由于案涉土地是刘某云享有,该协议系刘某、刘某刚、刘某建签订,三人作为刘某云的儿子,对父亲刘某云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所达成的赡养协议仅约束刘某、刘某刚、刘某三人;同时,三人均无权代表刘某云对案涉土地进行处分,且刘某云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事后也未追认,该协议对案涉土地的处分,是无权处分,对刘某云不发生效力。
法院审理判决,刘某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停止侵占刘某云享有的1.2亩承包地和1.3亩自留地,并将上述土地退还刘某云。
法官说法:赡养协议只约束三子,父亲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本案是父亲状告儿子,排除妨害、返还土地的纠纷。
法官表示,本应该是至亲的父子,分别坐上法庭的原被告席,两人甚至都不愿看对方一眼,儿子情绪激烈,甚至进行语言攻击。
起诉前,法院进行诉前调解,也不能调和父亲与儿子因为“一亩三分地”引起的矛盾。百善“孝”为先,在利益面前黯然失色,唤不醒儿子任何怜悯之心。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刘某刚辩称,其基于调解协议获得对案涉土地的享有所有权,不应退还案涉土地。但该协议只对其三兄弟有约束作用,其父亲刘某云并未签字,也并不认可,对刘某云不发生效力。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官表示,刘某刚无权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原告刘某云作为案涉土地的权利人,有权依据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雅安日报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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