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者有权优先购房房东“任性”违约要担责

雅安日报 2018-09-07 09:56 大字

“说好租住3年,结果才住1年多时间,房东便说房子已经卖了,不租了。”日前,李梅被房东告知产权变更后,既气愤又无奈,自己本打算攒钱买下这套房,结果房子卖了自己都不知道。

现实中,因房东单方毁约的案例并不鲜见。承租者如何保障自己权利,关于租赁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又是如何约定的?近日,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案例

因卖房未及时

通知租户违约

2005年起,李女士在A公司所有的商铺经营婚纱摄影生意,约定年租金4万元,租期八年(自2006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同时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转让房产,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李女士。

2013年2月,李女士在缴纳房租时得知,该租赁房屋已于2006年3月18日售于吴某,成交价120万元,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后,李女士将A公司、吴某,以及受A公司委托与吴某签订购房协议的物业公司三方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与吴某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自己享受优先购买权,并赔偿自己人民币15万元。依据是评估公司对该房产现在的市场估价为150万元。

被告A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是依据价格评估结论作为参考,评估的房价过高,评估报告鉴定的价格有失公允。物业公司辩称,其受被告A公司委托,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

吴某则认为,其对讼争房屋的取得属善意取得,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判决

构成违约并按

比例支付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房产所有权转移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其未按约履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违约损失。双方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参考合同中约定的承租方违约时的责任比例,具体数额酌定为以被告A公司和吴某的成交价的10%计算。

由于原告申请评估的房屋价值与被告吴某购房价格十分悬殊,明显与市场行情不符,原告据此差额主张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吴某已出价购买该房屋,并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有恶意的情形,并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被告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其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决A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租客应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实践中优先购买权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许多房屋所有人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可以随意处置,租赁人无权干涉其房屋买卖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条件是“优先”,即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二是“同等条件”即:价格条件相同;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准备购买的二手房如果有租客租用中,房主表示租客不购买房屋,最好要求房主把“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写进合同条款,并附上相应的违约责任,以避免后续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理念,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对于因优先购买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判断。本案中依照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标准进行裁判较为合理,既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也符合当事人对合理损失的基本判断。

雅安日报记者 高小松 高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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