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期间放弃购买养老保险 解除合同后她将老板告上法庭

雅安日报 2018-08-07 17:55 大字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保险。但现实中,各种情形都可能出现。

火锅店务工

老板一直未买养老保险

2011年,张光芳进城务工。几番寻找后,她走进了市区一家火锅店,与火锅店陈老板签订了相关的劳动合同。但是,张光芳在该火锅店务工期间,陈老板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去年上半年,火锅店转让给其他人经营,张光芳“下岗”了。

随后,张光芳找到陈老板,告知其从上班到“下岗”的6年时间里,陈老板一直没有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为此,她主张陈老板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故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陈老板予解除合同每年一个月的的经性经济补偿金6年共计10800元。但陈老板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拒绝。

张光芳认为陈老板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几天后,张光芳接到了该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簿公堂

要求老板补偿经济损失

张光芳收到辖区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不服,一纸诉讼将陈老板告上雨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因此带来的10800元的经济补偿。雨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

老板支付万元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查明:张光芳于2011年2月进入陈老板经营的火锅店工作,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陈老板已向张光芳支付全部劳动报酬。

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由张光芳自己购买养老保险,张光芳购买后,陈老板按法律规定的比例报销,而陈老板店内的其他员工均采用了这一购买养老保险的方式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对此进行了确认,陈老板主张的事实成立。

2017年2月,陈老板结清张光芳的工资后,以火锅店暂时停业几天为由让其回家等候通知。几天后,陈老板所经营的火锅店注销,张光芳因此“下岗”。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老板所经营的火锅店注销后,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双方劳动终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散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陈老板通过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方式,提前解散用人单位,所以应当按每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张光芳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判决陈老板支付张光芳1800×6=10800元的经济补偿金。

采访后记

合法约定应当遵守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关系成为人与人之间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之一,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关系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等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用工,也要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作为个体工商业户,也应顺应时代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购买保险。作为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了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养老保险,单位按比例给予报销的约定,这一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遵守。为此,法院的判决,老板支付的是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并非未购买养老保险所产生的费用,就能看出这一点来。

郑议 雅安日报记者 彭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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