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租引纠纷 口头协议需谨慎

雅安日报 2018-07-06 09:48 大字

一般而言,人们在租房中,都会订立相关书面协议或合同。但若未订立书面合同,对方不履行义务,违约后该怎么办?口头订立租赁协议是否有效?如何追回拖欠租金?

近日,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案例:租客以无合同为由拖欠租金

2013年开始,张某与王某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张某将一处房产出租给王某,用于王某经营个人作坊。

2015年,因该房屋口头租期已满,张某要求王某搬离,经双方结算,王某尚欠张某租金共计人民币7500元,并写下欠条。事后,王某仅向张某支付租金2000元,余款则一直未付,张某多次催讨,但王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余款。其后,张某将王某诉讼至法院。

法院:被告依法履行支付租金义务

原告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既已同意租金情况,并有欠条为凭证,现经原告催讨,被告应予支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租费人民币5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口头约定租房协议有风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承租方与租赁方依据真实意思表示等自愿订立口头租房协议,因此二者租赁协议是有效的。

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结束租赁关系后协商了迟延履行的租金并打下欠条,因此欠条是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二者租赁合同有效且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因此原告可以凭欠条原件追索被告拖欠租金。

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雅安日报记者 高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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