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雅安日报 2018-04-23 08:31 大字

作为一个地方性的规章制度,运行两年的《雅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到期。经市政府同意,新的《雅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试行办法》相比,《办法》对“住改商”中部分“禁设”条件进行了删除,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文化创业类等对周边住户影响较小的允许“住改商”,但必须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商事制度改革不变的宗旨。

近年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安排部署,雅安市大力实施商事制度改革,“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改革在雅安市落地开花,市场主体感受到改革带来的便利。

大众创业激情不断被点燃,放开“住改商”的限制条件成为一些经营者的诉求。然而,与之相关的周边住户也开始担心,“住改商”后对自己的生活产生影响。对此,《办法》对“住改商”条件进行了规定。“既要满足创业者的渴求,又不能影响周边住户的生活,是‘住改商\’的初衷。”市工商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陶洁华说。

根据《办法》,允许企业以房屋所有权人的社区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但也规定,企业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前提条件下,经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其中,有利害关系业主包括,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因此,若是企业要把住宅等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必须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签字同意。一般如书法、摄影等对周边住户影响较小的文化创业类,‘住改商\’比较容易实现。”陶洁华说。

非法建造的房屋、鉴定为危险建筑的房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用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不得用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办法》也明令禁止部分房屋、建筑不能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包括非法建造的房屋、鉴定为危险建筑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用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等。另外,房产所有人、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对房屋的质量负责,不得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房产、鉴定为危房的房产出租(出借)给企业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办法》继续放宽“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允许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企业可以登记三个以内(含三个)的住所(经营场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的,企业可以申请增加住所(经营场所),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营业执照,超出三个经营地址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同时,《办法》还简化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材料,划定了有关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管理办法》执行等。

雅安日报记者蒋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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