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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参保费个人承担40% 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费由财政承担

雅安日报 2018-01-05 10:04 大字

雅安日报讯 继市政府印发《雅安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日前,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为加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雅安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办法》包括四章十八条,结合雅安市实际情况,从保费补贴预算管理、保费补贴使用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旨在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雅安市地震保险业务开展。地震保险保费补贴由省、市、区财政部门按比例承担。城乡居民基本保额参保保费由省级财政承担30%,市财政承担9%,区财政承担21%,投保人个人承担40%。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涉及的基本保额参保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省级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区财政承担35%。

据了解,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2万元/户、基本保险费为68元/户;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5万元/户,基本保险费为54元/户。同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无效。其中,钢混结构最高保额100万元,砖木结构最高保额10万元,其他结构(如土坯)最高保额为6万元。

另外,在申请理赔方面,《方案》明确了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M4.7级(含)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Ⅵ度及以上的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带来的损失可以申请理赔,其中保险标的在连续168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故。对于一户居民拥有多处住房的,以住房地址为依据视为每户,可投保多户,但仅有其中一处房产的一份基本保险费享受财政补贴;当保险标的破坏等级属于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保险标的破坏等级属于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市财政局

记者 蒋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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