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借钱那些事儿
亲戚朋友找你借钱,借还是不借,这是个问题。而确定借钱之后,如何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有哪些规定?今天,我们通过案例和法官的讲解,向大家详解民间借贷中的法律关系,告诉大家在民间借贷中该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看案例
借钱与人作赌资难讨回
诉至法院不受保护
法官:明知或当知他人赌博仍借钱,小心要不回钱还会被惩罚
案情回放:
出借赌资收不回诉至法院求帮助
衣某与乌某系熟人关系,乌某长期在衣某经营的茶楼内与他人进行赌博。
2014年6月1日,乌某来到衣某茶楼,见有人组织赌局,便向衣某借款1.5万元参与赌博,二人约定借期1个月,利息为1000元,并由乌某向衣某出具了借条。
2015年4月19日,乌某又因无钱赌博,再次向衣某借款1万元,二人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0日,借期利息为2000元。
后来,按照衣某的要求,乌某将第一次借款本金、第二次借款本金和两次借款利息打捆,向衣某出具了借款2.8万元的借据一张。在随后的一段时间,乌某陆续偿还了衣某1.4万元。后因乌某未再还款,经衣某多次催收未果,将其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出借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之间虽有借贷关系发生,但是被告乌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用途不合法,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原告衣某明知被告借款是用于赌博,故该借款行为属无效,法律不予保护。
最终,法院对原告衣某要求被告乌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衣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
仍受国家法律制约
在本案中,原告衣某明知被告乌某借款用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还两次借钱给被告,这样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所以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钱较为平常,但个人之间的借款在法律上称为民间借贷,仍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对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包括赌博在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其借款不受法律的保护。
此种债务不仅难以讨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出借人还有面临轻则训诫、责令具结悔过,重则罚款、拘留的风险,可谓得不偿失。
朱建军雅安日报记者郑旸
明细节
借钱要明确约定利息
避免以后吃“哑巴亏”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是放贷人因暂时放弃货币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报酬,借款合同的有无利息约定、如何约定,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官,通过几个典型情形,给读者理清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利息约定的一些问题。
情况一: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
张某向李某出借10万元款项,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要求李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
法院经审理,最终对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
情况二: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
张某向李某出借10万元款项,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内,李某应当向张某支付利息,但双方未约定利息支付标准。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能按照约定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张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张某陈述在借款期间,李某每月向他支付2000元,共计2.4万元,该款项系被告李某按照每月2%支付的利息。而被告李某则辩称,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已经支付给张某的2.4万元款项,系对本金的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在借款期限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双方对利息的标准未明确清晰地约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约定不明”的情形,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情况三: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张某向李某出借10万元款项,借款期限为6个月,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分文未付,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并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李某归还本息之日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2款第(一)项明确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上述司法解释可见,原告张某主张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调整为6%的年利率。
情况四:
已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张某向李某出借10万元款项,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按照每月2%收取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向张某归还本金,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并要求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每月2%支付利息,直至李某清偿本金之日止。庭审中,被告李某抗辩称,双方在借条上仅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并未对逾期利息作出任何约定,认为不需要支付原告张某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1款、第2款第(二)项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李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清偿借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张某主张按照每月2%计算逾期利息,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利息计算标准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法院予以支持。
情况五:
民间借贷利率超过法律规定上限
张某向李某出借10万元款项,借款期限为6个月,按照每月4%计算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前,李某每月向张某支付利息4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本金并按照每月4%支付利息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年,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法院予以支持。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36%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应认定为自然之债,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但无请求力,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时,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法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李某按照约定的利息4%/月(48%/年)向原告张某支付利息,其中明确受法律保护的部分为按照2%/月(24%/年)计算的利息;2%/月—3%/月(24%/年—36%/年)部分利息,被告李某已经向原告张某支付完毕,被告李某无权要求返还或折抵借款本金;3%/月—4%/月(36%/年—48%/年)部分利息,已经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被告李某要求折抵借款本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借贷双方需明确利息且约定利息不可逾越法律保护上限
综合上述5个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典型情形,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需以书面形式清晰明确约定借期内和逾期利息,且约定的利息不可逾越法律保护的上限,切莫因马虎大意或心存侥幸,而在诉讼中吃了“哑巴亏”。李为民 雅安日报记者 郑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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