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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双录”新规即将实施

雅安日报 2017-10-06 12:59 大字

购买理财产品怕遭遇“飞单”?金融消费维权担心陷入“扯皮”?这样的问题,在以后可能将得到有效解决。

中国银监会于日前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设立销售专区,在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的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即“双录”。这一新规将从10月20日开始全面实施。

“双录”究竟有何作用?目前雅安市银行机构是否已全部装配设备,成效如何?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作用

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仅要录音录像,根据《暂行规定》,录制时,投资者需与银行工作人员同框入镜,在听取后者介绍业务并确认知晓风险、同意办理业务后,即完成“双录”。影音资料必须清晰、完整和连贯,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面部特征必须清晰可辨,录音可明确辨识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语言表述,并与录像画面保持同步。对于录制的内容,必须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标准、产品匹配度、投资方式、销售人员注册号等。

实行“双录”的目的何在?近年来,去银行买理财产品已成为市民主要的理财方式,但关于理财产品的投诉、侵权事件也出现较多,比如在一些地方,“飞单”频发,该产品既不是银行的自有理财产品,也不是和银行签订了代销协议的理财产品,一旦发生兑付风险往往难以解决。而对市民来说,原来买理财产品就认准了收益高,甚至自己买了理财产品需要承受多大的风险都不清楚。因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双录”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中国银监会在最近几年陆续推出了“双录”措施。事实上,银行理财“双录”概念从2013年提出,到2016年出台“双录”原则性指导意见,再到2017年8月23日“双录”政策进一步细化及深化监管,尤其新规中明确提出,除代销国债和实物贵金属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或代销其他产品均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

体验

“双录”设备安装基本完成

“其实去年雅安市就要求各银行机构自行安装‘双录\’设备,并对此进行了检查。”雅安市银监部门有关负责人说。

随后,记者对市区部分国有、股份制、及城市商业银行进行了走访,正如该负责人所言,目前,只要银行有理财产品销售,基本都已配备了录音、录像设备。不过银行理财销售人员都认为,只有在确定购买产品时才有开启录音录像设备的必要。

记者随后以客户的身份先后来到雅安市两家银行进行咨询、购买理财产品。其中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理财专区,在记者向销售人员咨询并请对方推荐理财产品时,该销售人员并未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在介绍完得知记者并没有该行银行卡时,便告知需要事先在银行开通账户,并选定自己心仪产品后方能进行购买,同时开启录音录像设备。

在市区另一家银行,记者同样以客户身份表示想购买一份短期理财产品,并提出想事先了解一下该理财产品的风险性等。在大厅工作的一位银行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并向记者承诺“这款是保证收益型产品,是保证不会亏本的,不存在风险”,随后便让记者按照其准备的样本填写相关资料,即签订协议。而在此过程中,并未有任何录音录像设备。当记者对此提出异议时,该工作人员指着另一边的理财产品销售专区说,“那里面有,到时会给你录的!”

的确如此。当记者填完所有协议,便被工作人员引入理财产品销售专区。在刷卡、签字等一系列工作完成后,便被一位挂着工作牌且有编号的销售员要求做几道选择题,答案只有“是”或“否”。按照工作人员指示,在几分钟之内记者便完成了此次“双录”。而中途还被要求重新答一次,原因是“声音不够响亮!”

同样让人疑惑的是,“双录”过程中所涉及的问题,比如在销售人员的提示下,消费者是否知晓该项理财产品的风险?消费者是否知道销售人员的注册号等等。而事实上是,整个过程中,销售人员并非“双录”时所指的销售人员,也并未有人向记者提示风险。当记者对此提出疑问,这位销售人员依然告知“这种理财产品是保底的,不存在风险!”而记者翻阅之前在银行大厅按照模本所签协议,里面的风险提示则在显眼位置写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雅安日报记者 蒋龙华

采访后记

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虽然银行监管部门一直在加强实施“双录”,并定期进行抽查,但确实存在部分银行机构为规避责任错误引导消费者进行理财消费。首先,众所周知,理财产品本就携带风险,在被询问是否真的存在风险,存在多大风险的时候,销售人员并未如实回答。其次,虽然银行机构都装有“双录”设备,但效果并不明显。部分机构只想规避责任,一是并未在推销产品时进行“双录”,二是即使“双录”时,也有提前暗示消费者如何作答之嫌,一旦答案并不如其所期,便重新再答。可想而知,这样的监督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一旦出现理财纠纷,倒霉的便是消费者。

因此,消费者避免理财纠纷最好提前看清协议,不清楚的一定问清楚后再签协议。比如,原本协议里是进行了风险提示的,但销售人员却一再告知是“没有风险的!”这个时候若是我们不看清协议,轻易签下了名字,可想而知,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机构便有了托词,受害的便是消费者。总之,投资理财还需谨慎!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将“双录”作用切实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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