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参加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增殖放流活动
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在名山区前进镇凤凰村3组延镇河对张某、吴某1、吴某2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组织开展雅安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名山法院、公安、检察、政府主管部门、乡镇干部及当地群众5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共增殖放流一万六千余尾黄辣丁、鲫鱼鱼苗。
活动现场
2021年7月5日21时许,张某、吴某1、吴某2相约并携带电瓶、抄网等电鱼工具,在凤凰村3组延镇河实施电鱼活动,由张某电鱼,吴某1捞鱼,吴某2提鱼。公安民警接警后在现场将三人挡获,对渔获物清点称量,多个品名的鱼类共计112条2.15千克。经鉴定,案涉的水生资源修复措施资金合计7937.6元。
案发后,张某、吴某1、吴某2与市农业农村局达成生态环境修复的赔偿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名山区法院受理后,对赔偿协议依法进行了公告,于2021年10月9日对双方达成的由张某、吴某1、吴某2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购买价值7937.6元的鱼苗开展增殖放流的协议内容依法确认有效。
2021年9月23日,名山区法院对张某、吴某1、吴某2被控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依法对三人判处了刑罚,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张某、吴某1、吴某2在缓刑考验期内在任何天然水域从事包括休闲垂钓在内的一切捕捞活动。
此次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旨在修复因张某、吴某1、吴某2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名山区法院结合案例开展了法治宣传,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天更蓝、水更绿、山更青,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名山区法院将继续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不断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和司法服务新模式。通过巡回审判、专题宣讲、打造增殖放流点等方式,不断发挥司法职能,为名山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记者 李晓明 图片由受访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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