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一起非法采伐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监督撤案

雅安日报 2020-04-08 09:25 大字

雅安日报讯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式生效。为确保新法律规定的准确实施,近日,名山区检察院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对新法律进行全面学习,对辖区内公安机关已立案的相关案件进行全面清查,并依法对名山区茅河镇童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监督撤案。

2017年底至2018年初,童某将位于名山区茅河镇的4株国家二级保护树种香樟树进行砍伐。2020年2月4日,名山区森林公安局以童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立案。同年3月21日,《批复》正式生效,并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指出根据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

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经审查,童某采伐的4株香樟树均系后期人工培育且不足百年,既不是野生植物也不是古树名木,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其采伐林木蓄积面积也未达到滥伐林木罪的入罪标准,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月25日,名山区检察院依法向名山区森林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名山区森林公安局收到后,于当日主动撤销案件。

吴玉梅

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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