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能 严打私挖盗采白鳝泥乱象
采挖现场
审判现场采挖现场
提要
白鳝泥即高岭石,是一种非金属类矿产资源,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应用广泛。
名山区盛产白鳝泥。由于私挖盗采白鳝泥的违法成本较低,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不少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已发现的私挖白鳝泥情况多数以项目建设为由,增加了行政查处及刑事侦破的难度;法律本就存在一定滞后性,加之法律实践过程中,部分行政执法者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名山区域内,非法采矿的行为愈演愈烈,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私挖盗采白鳝泥不仅给国家带来财产损失,还破坏生态环境。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在深挖“保护伞”、彻查涉黑恶案件的同时,在私挖盗采白鳝泥的乱象整治上下狠功夫。通过采用“两法衔接”、提起公益诉讼、落实“一案三查”制度,深挖私挖盗采白鳝泥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及“保护伞”等工作机制,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在严打私挖盗采白鳝泥乱象中,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查处了石某等人非法采矿案。案件中,石某等人盗采白鳝泥共计约58910吨,价值约206万元,盗采行为损毁村民土地,影响当地生态环境,犯罪后果严重,直接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案件发生后,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提起公益诉讼,还深挖该案背后的职务犯罪和“保护伞”。该案的办理,切实维护了辖区生态环境安全,震慑了犯罪分子,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两法衔接”
发现非法采挖白鳝泥案
2010年,石某承包了位于名山区中峰乡某村的土地,用于堆放建筑塔吊机具。2016年七八月的一天,靳某从罗某处得知,石某的场地出白鳝泥。随后,他便邀约被告人陆某、罗某入股与石某达成共同开采白鳝泥且所得利益由四人分成的协议。
而后,靳某与朱某联系商量收购采挖白鳝泥的事项。朱某在明知靳某等人无许可手续开采白鳝泥的情况下,仍与靳某达成由朱某自行组织车辆收购倒卖白鳝泥的协议。
2016年七八月至2017年春节前夕,石某、靳某、陆某、罗某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石某承包的土地上采挖白鳝泥并销售给朱某,其间石某等人共获取赃款112.9675万元。
2017年春节后,陆某、罗某退出合伙并离开该场地,石某、靳某则组织人员在现场进行回填工作。2017年5月开始,石某、靳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继续组织人员擅自在现场采挖白鳝泥并销售给朱某。直至2017年7月10日被原市国土资源局名山区分局(现为名山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查获。
案件发生后,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调查,发现该案中非法开采的白鳝泥已达30余万方,已涉嫌刑事犯罪,于是向原名山区国土资源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议将此案移送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最终,经鉴定,涉案被盗采资源为砖瓦用粘土岩,系矿产,共计约58910吨,价值206.1857万元。
随后,原名山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8月23日,将该案件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移送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
名山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本案中,原名山区国土资源分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三方整合执法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挖白鳝泥案件,实现了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强化震慑犯罪分子的社会效果。
提起公益诉讼
挽回国家损失
据介绍,该案是名山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第一起非法采矿案,涉及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数量较大,造成国家损失200余万元,矿产品资源损失,居该辖区之最。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擅自采矿,破坏矿产资源,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各被告人大肆盗采国家矿产,破坏生态环境和损毁百姓土地,严重影响了涉案地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挽回国家损失,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内部协作机制,及时移交线索,立即展开调查,并于2018年11月,向名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石某、靳某、罗某、陆某、朱某连带赔偿因其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206.1857万元、连带承担修复已被破坏耕地的责任或支付复垦费325352.15元。
最终,被告人石某、靳某、朱某、陆某、罗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款5万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款5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款3万元;有期徒刑二年,罚款2万元;有期徒刑二年,罚款2万元。
名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打击在本辖区内的非法采矿行为,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不能顶风作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能,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在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上下真功夫、细功夫,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为建设绿美名山,贡献检察力量的决心。
落实“一案三查”制度
深挖案件背后的“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一案三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在整治私挖盗采白鳝泥乱象的同时,名山区人民检察院还深挖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和“保护伞”。
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该起非法采矿案时,指派干警与纪委一起介入此案调查,深挖背后的职务犯罪及“保护伞”问题。最终查处了原名山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倪某、戴某滥用职权案。
在该案中,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被查获,被告人石某等人在现场采挖白鳝泥时,采用向原名山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戴某、倪某送现金和茶叶等方式,与行政执法人员相互勾结,使得执法人员故意不查处违法盗采矿产行为。
据悉,2016年8月,戴某、倪某接群众举报有私挖盗采白鳝泥违法行为后,到现场巡查,仅仅是告知石某等人“不能借挖鱼塘的幌子非法开采白鳝泥”后便离开,事后也未对该处是否存在非法开采、运输白鳝泥的问题作进一步调查。2016年10月,名山区交警部门在执法中挡获运输白鳝泥的货车并依法移交原名山区国土资源分局,戴某、倪某等人接报后也仅是对车辆进行罚款后便予以放行。此后直至2017年7月案发,戴某、倪某曾多次查获运输矿产车辆,但均未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仅以罚款方式处理运输白鳝泥的违法行为,致使石某等人非法盗采矿产行为愈演愈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名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名山区人民法院以倪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以戴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正伟舒苓珂
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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