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新车三包期限缩水了......
全省消委组织优秀调解案例展示
【编者按】近期,四川省消委会组织全省优秀调解案例展示,并请相关律师予以解读。
2018年7月6日,雅安市名山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刘先生的投诉,称其于2018年1月20日在名山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了一辆家用汽车。后在4S店保养时,4S店系统中显示,此车已于2017年6月30日出库,且汽车的三包期限从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刘先生怀疑经营者销售的是二手车,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投诉到名山县消委会。
接到投诉后,名山县消委会查明:该经营者不是刘先生购买品牌汽车的4S店,要销售此款汽车,该经营者只能从此款汽车的4S店先行提货,再销售给消费者。但汽车的三包期从2017年6月30日,即汽车从4S店出库之日起计算的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委会工作人员向该经营者宣传了法律法规,并责令其改正。
经调解,经营者协调4S店为刘先生延长了此车的三包期限,并为给刘先生造成不便诚恳道歉。刘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清认为,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买车后因遭遇“消费陷阱”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汽车消费纠纷案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其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在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三包有效期。
本案中,经营者将三包期从其在4S店购买出库之日起算,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
记者蒋沁芮
名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名山区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