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雅安市实行“春、秋”两季禁渔期制度,旨在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
但是,仍有个别市民为图一时之利在禁渔期(区)进行非法捕捞。对此,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市民,在禁渔期(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回放:
魏某非法捕鱼
被罚1000元
5月23日,雨城区禁渔联合行动小组在巡查时发现,濆江河川农段有人下网捕鱼。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抓获违法捕鱼者魏某,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5月23日上午10时,魏某来到濆江河川农段捕鱼。当日11时30分,雨城区渔政大队抓获正在捕鱼的魏某,将其带回雨城区渔政监察大队办公室进行调查询间。
在调查询问中,魏某自称不清楚现在是禁渔期,不了解全市水域严禁网捕电炸等规定。
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魏某对自已违反渔业法有关规定和雅安市人民政府有关渔业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法接受了处罚。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魏某作出如下处罚:没收网具一件、竹编鱼篓一个、非法捕捞的2公斤多鱼,并处1000元罚款。
以案说法:
非法捕捞构成犯罪者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在禁渔期非法捕鱼会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是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且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特别提醒:
禁渔期(区)内
严禁非法捕捞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气候、水温等因素,雅安市规定每年实行春、秋两季禁渔期制度。
春季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雅安市所有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渔事活动。
秋季禁渔期,由于雅安市各县区气候、水温等因素不同,时间也不同。北部6县区(雨城区、名山区、荥经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秋季禁渔期为8月20日—9月25日,南部2县(石棉县、汉源县),秋季禁渔期为9月25日—10月31日。
除了春、秋两季禁渔期,雅安市一些自然保护区禁渔期为全年。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天全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宝兴河珍稀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政府划定的常年禁渔区,都属于全年禁渔区。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电、毒、炸、网捕、垂钓),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严禁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一切渔事活动。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禁渔区、禁渔期通告,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有关行政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强化日常巡逻防控,形成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高压态势。
市农业农村局渔政管理站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切勿非法捕捞水产品,触犯法律。同时希望广大市民一旦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记者郑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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