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转移隐匿财产 芦山县一被执行人获刑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通过逃避、规避等方法阻碍执行的人员,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我为群众办实事”——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芦山县法院在发布会上通报了雷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据悉,在高某与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芦山县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雷某于十日内支付高某货款593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履行期限届满,雷某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高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执行后,芦山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雷某无视法院执行文书,多次在电话沟通中承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始终不愿意露面,也未如实向法院申报报告财产令。
案件执行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反馈雷某名下登记有轿车一辆,法院依法对其车辆采取限制性查封执行措施;另查明雷某持有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8.4%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68万元),同时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采取限额冻结措施。随后,芦山县法院通过邮寄限期履行通知书和电话通知等方式,责令雷某限期向芦山县法院交付查封的车辆并配合开展处理工作。
然而,为逃避执行,雷某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经法官多次书面、电话、短信联系催促的情况下,其干脆置之不理,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芦山县法院依法将雷某涉嫌拒执罪的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雷某涉嫌拒执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雷某主动向申请人全额支付案款。最终,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雷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三个月执行。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无视法律权威,妨害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案中雷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交出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且持有公司股权,涉嫌构成拒执罪。执行法院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经法、公、检联手,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雷某也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法官提醒,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通过逃避、规避等方法阻碍执行的人员,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记者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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