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3村民违规野外用火受到重处
防范火灾发生,尤其是森林火灾发生,严禁野处用火很关键。2月23日,记者从芦山县林业局获悉,近段时间以来,该县林政稽查队相继查处3起野外违规用火行为,3名行为人受到重处。
2月18日13时左右,芦山县林业局林政稽查队巡查人员在芦山县双石镇双河村茨竹坡组发现村民高某某违规在林地内用火,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
在此之前的2月9日10时,芦山县宝盛乡玉溪村学堂头组村民李某某在野外焚烧杂草时,被宝盛乡政府网格员发现将人带至派出所。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该县林业局林政稽查队对其作出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
2月12日11时,芦山县太平镇胜利村9组村民何某某因违规在林地内用火被查,受到林政稽查队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
记者彭加权
温馨提示:
时下天气干燥,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旦违反禁令酿成大祸,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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