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程租赁建筑材料变卖分赃5万元

绵阳晚报 2019-10-15 10:57 大字

本报讯(马小丽张倏越记者邓勇)谎称自己手上有工程急需建筑材料,男子宋某伙同他人,先后多次与同一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等材料到手立马进行变卖。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1978年出生的宋某,成都人,原系四川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期间,宋某伙同他人(均已被判刑)先后以虚构游仙区太平乡某项目工地需要建筑材料、雅安市芦山县某中学重建项目需要建筑材料为由,4次与绵阳同一家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钢管及扣件等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累计骗取该公司钢管4.8万余米,以及扣件1.5万余付,到手后将其进行变卖,宋某共计分得赃款5.2万元。

2015年1月底,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1月,宋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12月,宋某家属向租赁公司赔偿损失5.2万元。截止本案审理期间,宋某等已向该公司返还钢管3.8万余米,扣件1万余付。另查明,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1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作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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