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9-05-23 01:01 大字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余老三非法采伐、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李文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宋胡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李永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竹明秀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中,余老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出售、收购桢楠,李文良、宋胡斌、李永成、竹明秀非法出售桢楠,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3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芦山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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