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芦山这对“固执”夫妻被刑拘

雅安日报 2018-10-16 17:14 大字

10月16日,芦山县公安局清仁派出所民警、芦山县法院工作人员和当地镇村组干部依法拆除挡在路上的棚子

“其实,我也不想把事情发展到这样的地步,只是他们做事太过分,让村民价值10余万元的木材烂在山上……”10月12日,说起高某、杨某某夫妇被警方刑事拘留的话题,作为原告的刘某某却始终高兴不起来。刘某某表示,自己与高、杨夫妇不仅是同组村民,还曾经是好朋友,并不想走到这一步。

10月9日,高某、杨某某夫妇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双双被芦山警方刑事拘留。

据悉,这也是芦山警方首次接到法院移送并要求立案侦查执行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

一条道路

村民商议占林地“零赔付”

高某、杨某某夫妇家住芦山县双石镇石凤村梨儿坪组。

这里地处偏远山区,主要经济来源为林木和种植物材。饱受无路之苦的村民期盼修路、减轻体力劳动,增加经济收入。

2016年6月,芦山县双石镇石凤村梨儿坪组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修建防火通道事宜,其中一条为梨儿坪组至王家山公路。会议通过并决定:修路所占用的林地、林木以及农作物等均为“零赔付”。随后,此决定经组、村、镇逐级上报到芦山县林业局审批。

2017年3月,芦山县林业局立项批复,批准梨儿坪组占地修建防火通道(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并对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公示。后该防火通道主要由梨儿坪组村民刘某某垫资修建。

2017年4月开工修建,同年12月完成毛路建设。谁知,毛路通车了,纠纷也开始了。

毛路贯通后,刘某某请来车辆运输间伐木材下山。在运输过程中,本组村民高某、杨某某夫妇将车辆挡下,原因是要求刘某某给予占地补偿,否则不准通行。双方因

此进行多次协商,但未成达成协议,高某、杨某某夫妇便将自家小车开到路口,并在路上栽种树苗,以此阻挡刘某某运载木材的车辆通行。

一纸诉讼

将阻挡道路者告上法院

刘某某与高、杨夫妇的纠纷发生后,经镇、村、组干部多次调解,依然没能解决问题。

今年1月23日,刘某某一纸诉状将高、杨夫妇告上芦山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夫妇俩开走停放在路口的小车,保证道路畅通,并不得阻挡运输木材的车辆。

芦山县法院受理此案,并于3月19日,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高、杨夫妇辩称,他们之所以阻挡刘某某运输木材的车辆,是在刘某某不履行协议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在他们看来,梨儿坪组修建防火通道“零赔付”,是针对政府与农户之间,但并不影响农户之间协商补偿或置换等方面的惯例——2017年5月,刘某某与高、杨夫妇达成协议,由刘某某补偿高、杨夫妇2万元,并置换2亩林地、疏通刘某某施工时阻断的河沟。双方协议达成后,高、杨夫妇多次催促,刘某某却拒绝置换林地,所以才将小车停放在路上,阻挡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行。高、杨夫妇认为,刘某某违反协议在先,请求法院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不得阻路挡车 道路应保持畅通

芦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石凤村梨儿坪组至王家山的防火通道是经过全组村民集体决定后,报经芦山县林业局审批修建。该条道路建成后,不仅仅作为防火通道,也是林区居民生产和生活的便利之路,当地居民均有受益,非因法定情形,任何人均无任何理由阻碍道路正常通行。

此案中,高某、杨某某夫妇将车停放在防火通道的路口,阻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便利,经镇、村、组干部多次调解,仍未停止阻挡行为,妨害了道路的通行,无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排除。刘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高某、杨某某虽然提出要求刘某某履行置换林地约定的答辩意见,但是,经法院释明后,在指定的期限内,高、杨夫妇未提出反诉请求,因此对该答辩意见在本案中不予审理。高、杨夫妇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的程序、方式予以处理,或另行提出诉讼。

4月4日,芦山县法院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高、杨夫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停放在芦山县双石镇石凤村梨儿坪至王家山防火通道上的车辆挪移,保持通道畅通,且不得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原告刘某某运输和道路的畅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意孤行

继续阻路被警方刑拘

芦山县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高某、杨某某并未移除阻碍道路通行的相关物体,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月25日,芦山县法院向高某、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杨某某夫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然而,高某、杨某某夫妇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并未配合法院执行,并阻碍法警执行职务,被芦山县法院司法拘留15日。次日,芦山县法院执行庭将阻挡在道路上的物体移除。

高某、杨某某夫妇被司法拘留后,继续采取各种方式阻挡其道路通行,如在道路上搭建棚子,让年迈的老人住在棚子里,导致道路无法通行,造成10多户村民的木材无法运下山。

9月26日,芦山县法院将高某、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至芦山县公安局,要求警方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芦山县公安局接到移送案件后,辖区清仁派出所随即展开侦查。该派出所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说,派出所组织民警仔细阅读研究法院移送的材料,到事发地进行走访、调查、取证,同时还多次与这对夫妇沟通、交流,通过一系列缜密工作,锁定高某、杨某某夫妇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0月9日,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对高某、杨某某刑事拘留。10月16日,警方同法院、当地镇村组干部一起,前往事发地拆除阻挡道路通行的棚子,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魏楠 雅安日报记者 彭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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