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0年5月12日

四川法制报 2020-05-12 05:44 大字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姜兴双、蒋琴淑:本院受理的(2020)川1823民初180号原告李洪诉被告姜兴双、蒋琴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姜兴双、蒋琴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连带偿还李洪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姜兴双、蒋琴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李界:本院受理的(2020)川1823民初640号原告郝建威与被告李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建威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并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6日起以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九襄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石华斌、鲁万群:本院受理的(2020)川1822民初141号原告石章杰与被告石华斌、鲁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李勇:本院受理的(2020)川1825民初125号原告徐桃、任申玉、徐德军与被告李勇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位于天全县城厢镇解放街235号房产归原告三人所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天全县人民法院四川云集艺术创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802民初692号原告李博诉被告四川云集艺术创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8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草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黄伯清、郑芮涵:本院受理的(2020)川1823民初536号原告李祥君诉被告黄伯清、郑芮涵第三人邹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并从2013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九襄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汉源县人民法院李君:本院受理的(2020)川1803民初481号王雅丽与李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15时在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工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四川明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823民初479号原告何文高诉被告四川明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文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按和解协议履行清偿义务,支付尚欠原告15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汉源县人民法院黄锐:本院受理原告陈洪诉被告四川省乾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黄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823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曲楚:本院受理的(2020)川1802民初601号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诉被告曲楚、雅安四喜永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0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草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何弟伟:本院受理的(2019)川1425民初952号原告徐虹与被告何弟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徐虹与被告何弟伟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青神县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704号褚衍娜510106198711181849、吴田刚510106198311091019:本院受理原告舒亚军诉被告吴田刚、褚衍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具体地址不详,也无具体联系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请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3民初627号赵洪祥:本院受理原告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杨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6487.6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及损失。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太容申请宣告公民吴学莲(公民身份号码:511131680324201,女,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丹棱县杨场镇童场村5组)死亡一案。申请人陈太容称,吴学莲于1988年12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吴学莲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报的,下落不明人吴学莲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吴学莲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吴学莲情况,向本院报告。

丹棱县人民法院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14民初91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被告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20日的期内利息为607,999.99元、逾期罚息为14,680,000元,期内欠息复利为10,336元、逾期欠息复利为5,744, 723.2元;并从2019年9月21日起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为标准计算逾期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9年9月21日起以逾期利息15,287,9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为标准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年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480万元为限);二、被告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0, 000元;三、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1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候松:本院受理的(2020)川1423民初49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与被告候松、张荣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垫付款61170元及利息(从垫付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开具保函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洪雅县人民法院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688号原告四川华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沐塔通讯有限公司、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二、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童超军: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1630号原告张志军与被告童超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9时在思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张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申请执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一案,因黄俊、张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已对张珊名下位于成都高新区泰和二街333号的案涉抵押房屋一套予以评估(网络询价),以确定拍卖参考价。三家网络询价机构现已回复,前述房产的拍卖参考价15756元/㎡、总价1180464元(取三家网络询价机构均值)。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参考价。同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1402执恢60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张珊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泰和二街333号12栋2单元6层603号的房屋(所有权业务件号:权2551842,产权证号:监证3880897)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拍卖参考价及裁定存有异议的,请于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刘宝华: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12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772.51元和截止到2020年3月4日的利息及费用6581.24元,合计26353.75元,2020年3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26353.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答辩及举证期限届满次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杨世海: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1216号原告刘小平诉被告杨世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80000元,并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答辩及举证期限届满次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李永忠:本院受理的(2019)川1402民初4529号原告李星超与被告李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川1402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永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星超货款653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587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7年11月1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66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8年8月1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四川省丹棱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利、张泽军、余霞、杨毅、何玉翠:本院受理的(2020)川1402民初787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诉被告四川省丹棱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利、张泽军、余霞、杨毅、何玉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请求:一、判令被告四川省丹棱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25920.91元;从2020年2月21日起,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判令被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利、张泽军、余霞、杨毅、何玉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川省丹棱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丹棱县杨场镇朱沟村2组的三台新景泰喷墨印花机、一台数码彩喷印花机,登记编号:丹棱工商质监抵【2017】第3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由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伍学兵:本院受理原告伍思忆、梁雪梅与被告伍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川1421民初13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仁寿县人民法院李红: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群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421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刘永群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李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余玲丽:本院受理的(2020)川1421民初926号原告刘凤婷与被告余玲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凤婷请求判决1.被告余玲丽立即归还原告未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26日起,以本金12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被告余玲丽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富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仁寿县人民法院蔡银城:本院受理的(2020)川1421民初979号原告夏洪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银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洪居借款15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6元,由被告蔡银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黄爽:本院受理原告王卫诉黄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川1421民初1697号,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仁寿县人民法院唐青云:本院受理的(2020)川1421民初1710号原告眉山市彭山区凤鸣钢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17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视高法庭(仁寿县原钢铁镇)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仁寿县人民法院岳兴华:本院对上诉人杨斌因与被上诉人岳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0)?川07民终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上诉人杨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去向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袁彩云:本院受理的(2020)川1502民初1131号原告张余鹏与被告袁彩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平摊;3.判决被告给予原告5万元的损害赔偿;4.判决被告承担共同债务29498.5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10时在本院李庄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陶美:本院受理的(2020)川1502民初1215号原告黄志远与被告陶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整;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计15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14时在本院李庄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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