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破坏生态违法行为 公益诉讼彰显力量

雅安日报 2019-08-21 08:48 大字

提要:

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组织,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正式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创设了一种机关监督机关的新型司法监督模式,是司法治理建设中一次重大进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促进了绿色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的形成,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自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按照中央以及法律对公益诉讼的规定和要求,按照“积极、稳妥、依法”的原则,以“诉前程序办案为主、诉讼程序为补充”的方法,务实进取,积极探索,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公益诉讼工作成效彰显。汉源县公益诉讼工作受到市人民检察院表扬,“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跨区域生态保护联动机制”启动仪式被高检院转发。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准备公益诉讼案资料

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后,检察院全程跟进监督

案情回顾

公益诉讼

将破坏生态者送上审判席

2018年3月,李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汉源县一处林地内的植被全部毁坏,并使用挖掘机在林区内修建公路和挖窝栽种桃树。经汉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73.46亩,颁发的林权证证实占用的林地属于防护林地,植被主要是小灌木和杂草类。此处林地上的植被全部被破坏,栽植经济树种桃树,破坏了林地水土保持、涵养水源的功能,对林木防御自然灾害,维护基础设施,防止、减少水土流失的防护作用有一定程度上的破坏,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通过证据收集,汉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73.46亩防护林地,并将林地内植被全部毁坏,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了生态资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义务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某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1月22日,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就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2月19日,汉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派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一是李某某非法占用农地案刑事部分的证据,证明李某某破坏防护林地,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二是中国劳动保障报2018年12月8日发布的公告,证明检察机关履行了诉前程序;三是汉源县林业局关于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意见,证明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四是关于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植被修复方案,证明采取适宜汉源本地的生态修复方式,修复李某某破坏的生态环境需要的生态修复费用是68391.26元。

李某某表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载明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承认自己破坏生态资源,愿意承担修复生态的义务。

汉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了生态资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年2月28日宣判,判令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由被告人李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8391.26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愿意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9年3月21日,汉源县人民法院、汉源县林业局、汉源县司法局等,按照《汉源县深人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第三次联席会会议纪要》规定,将收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于购买苗木,开展补植复绿活动。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全程跟进监督,确保资金悉数到位,被损生态得到有效修复。

影响深远

判决更合理

警示作用更明显

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

汉源县地处四川西南大渡河中游高山河谷地区,是长江上游天然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长江流域天然绿色屏障的一道重要防线,在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维护生态环境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孕育了汉源种类繁多、品质优良的林产品如核桃、板栗、大樱桃、花椒等,尤其以大樱桃、花椒最有名,享誉海内外。

然而,随着林产品开发带来的巨大收益,各地均有群众把目光瞄向公益生态林,通过非法开垦防护林地等违法方式扩展经果林种植面积,导致公益生态林固有的枯枝落叶与草皮的蓄水保土功能基本丧失。

过去,对于这类案件,往往只追究了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忽略了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破坏的生态资源很多都未得到修复,致使违法犯罪分子以较小的违法成本,攫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造成破坏林地案件屡禁不止。

如何在法治的框架下打击生态犯罪,保护生态资源,实现永续发展?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深化公益诉讼工作,通过主动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支持,相继制定出台了《中共汉源县委办公室、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汉源县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汉源县委办公室、汉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汉源县推进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汉源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成立了汉源县推进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机制,为汉源县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推进奠定基础。

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中,公益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及生态修复的组织监管主体等问题,因无明确规定,一时成为制约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瓶颈。为及时打破制约瓶颈,汉源县人民检察院牵头协调,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财政局等十多家部门单位参与召开联席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在县委分管负责人支持下,印发了《汉源县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第三次联席会会议纪要》,有效打破了这一瓶颈。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不仅让违法犯罪分子承担了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沉重的生态资源修复责任,使其在经济上占不到丝毫便宜,对制止此类案件的发生,具有积极的警示作用,也完全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担责原则。同时,恢复性司法的运用,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也是公益诉讼的核心要旨。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意义重大。”汉源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本案的宣判,在本地影响深远,对加快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良好社会风尚起到了积极作用。”

雅安日报记者蒋阳阳

汉源县检察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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